豫政[2020]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豫政[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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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2020年3月至5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企业金融服务。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持续实施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录库,精准扶持一批优质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健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增加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续贷。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其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确有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支持。(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推动产业集聚区围绕主导产业,加强与东部地区交流对接,探索建立跨地区产业转移协作机制。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智能管理服务运行监测和可视化展示平台。推进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支持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保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被解除劳动合同。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市场主体扩大和发展环境优化工程,组织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领跑者”行动和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落实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水利、保障性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全产业链现代物流强省建设,实施“1133”(畅通10大物流通道、打造10个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建设30个区域物流枢纽、构建3大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建设工程,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更多外来项目落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外贸外资扩大就业。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稳外贸政策,进一步优化通关、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鼓励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中国(郑州)、中国(洛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建设。稳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信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商务厅、郑州海关、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实施“5G+”示范工程,落地一批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布局一批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在线消费、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建设4个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布局一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4+N”产业集群发展格局。围绕轨道交通、电气装备、现代农机、大中型客车、农业及农产品加工等优势领域,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着力培育共享经济发展主体,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其中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下调为10%。实施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以工代赈项目要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2020年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可按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再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降低或取消贷款反担保门槛,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和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偿还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组建中部地区双创基地联盟。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与创新创业联动发展。编制返乡创业项目目录,推动返乡创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创新园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孵化实训基地,以及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将开业5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主创业培训和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开展的“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建立返乡创业专家指导团队,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扶贫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等不合理规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2020年度内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标准,与平台就业人员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2020年度内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组织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实施“新时代·新梦想”就业创业公益帮扶行动、就业创业精准指导服务进校园计划、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等,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和年底总体就业率同比基本持平。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毕业年度7月底前完成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高校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对延迟离校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毕业学年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将见习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完善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2020、2021年提高各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扩大国有企业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厅、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征兵办、团省委、省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农民工就业。做好疫情期间农民工集体返岗工作,加强全省联动,强化省际合作,实行健康信息互认机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开展跨省或省内跨省辖市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和以工代赈工程。鼓励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推动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社区工厂等生产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强对剩余贫困人口超过5000人的20个县、未脱贫的52个贫困村以及800人以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一对一”重点帮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统筹抓好其他群体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录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等政策,建设省、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平台。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制度。全面落实妇女平等就业政策。切实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司法厅、公安厅、残联、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十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落实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以及对贫困劳动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交通费补贴政策。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目录,设立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及实训基地,探索新型培训模式。开展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对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2020年度内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学员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行动计划,开展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培育工作。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加大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探索“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疫情期间的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完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推进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采集、登记。全面提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健全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制度和第三方跟踪调研评价体系。对免费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完善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线发布岗位信息,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十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方,采取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调剂、当地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2020年度内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企业结构调整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四)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宏观调控体系,在实施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要专项行动时同步评估就业影响,同步制定涉及劳动者的安置方案。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形成工作合力。(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稳就业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强资金支出调度,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及评估结果应用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就业失业监测及应急处置机制。建立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预案制定工作。各地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督查激励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和服务落地以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措施落实等。对不履行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国家及我省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广泛宣传。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工作,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与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省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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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涉税信息报送即将开始,平台、从业者影响有几何?

编者按: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正式发布,规定10月1日至31日首次集中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该规定对互联网平台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均将产生深远影响。紧随其后,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与《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本文将结合上述新规的具体内容,系统分析其对平台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所带来的影响。

  一、新规将对哪些主体产生影响?

  本次新规主要对以下两类主体产生影响:互联网平台以及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一)互联网平台

  新规所涵盖的互联网平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含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各类平台,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除此之外,新规也将成立在境外但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平台企业纳入到信息报送主体的范畴中,其规定应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如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负责报送;未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须指定境内代理人完成涉税信息报送。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则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例外情形,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新规将涵盖哪些涉税信息?

  新规要求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第二类是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一)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新规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1.身份信息

  平台需报送所有境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论其是否已办理登记证照,具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等)、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其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特别地,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还须同时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2.收入信息

  收入信息包含经营者或从业人员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当期取得的含税销售总额(包含实际补贴金额、佣金、服务费等)、当期发生的退款金额(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收入净额(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收入确认时点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

  若收入含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平台虚拟货币),应按实际取得当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换算为人民币计算收入。

  对于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情形,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相关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此外,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且非自然人的平台内经营者,在向网络主播或其合作方(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这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三、新规对平台、从业者的税务合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平台:应规范保存、核验信息,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新规对平台提出了更严格的形式与实质合规要求。平台不仅需规范保存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还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且在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确保业务真实性。

  1.平台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有权对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如平台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因平台原因导致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拒绝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相应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情况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向社会公示。若平台已尽到信息核验义务,但因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过错导致信息问题,平台可免于责任。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或发现涉税风险时,可要求平台提供包括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及物流信息等涉税资料。

  2.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可据实税前扣除

  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完成相应税费缴纳的,可凭以下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

  平台企业应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根据16号公告相关解读,平台需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留存核验时间与结果,以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如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上述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则其办理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所获取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确判断收入性质并申报纳税

  16号公告的相关解读首次明确区分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认定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若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网络主播等,平台须按上述所得性质为从业人员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从业人员区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纳税义务。

  四、首次报送在即,平台、从业者及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关注新规产生的影响

  (一)平台:回归信息服务本质,传统的开票盈利模式难以为继

  新规不仅通过平台为从业人员代办扣缴申报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征管效率,更在实质上赋予平台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平台不仅需进行形式审查,还必须确保业务实质真实发生。

  这一要求的背景包括两方面现实问题:一是在过去实践中,部分平台在缺乏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材料包装完成开票、资金流转等操作,并利用地方政府补贴谋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新规于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此类“空壳平台”数量已减少超过100户;二是平台通常仅提供技术支持而不深入参与实际业务,从业者与合作方有可能串通虚构业务,使平台在不知情下面临虚开发票等重大税务风险。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平台防范此类风险,同时也对其信息处理能力和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拆分收入等操作不再可行

  对新规下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而言,一方面,如上所述,虽然平台需要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若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信息错误,平台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首先应当确保其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另一方面,新规使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信息全面透明化,以往常见的偷逃税手段将难以继续实施——

  以往,由于经营所得在某些地区可适用核定征收,实际税负较低,部分从业人员违规将劳务报酬等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违法行为。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及相关部门可依法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从而显著增强了对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行为的识别和监管能力。同时,新规明确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划分标准,在这一举措下,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的避税行为或不再可行。

  此外,拆分收入也是个别经营者逃避纳税的常见手法,即把同一纳税人应确认的收入分散至多个主体,以骗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目的。新规全面强化了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要求,使此类收入拆分行为难以隐匿,进一步压缩违规操作的空间。

  (三)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防范虚开、偷税风险

  新规除了直接影响平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外,还会对通过平台购买服务或开展合作的购买方、合作方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其一,以往某些依赖平台补开发票等操作的模式,在新规下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随着平台内收入信息的全面透明,结合大数据监管手段,税务机关能够更便捷地获取与服务对应的购买方或合作方部分信息,从而提升了识别虚开发票和偷逃税行为的能力。这意味着,此类操作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显著增加。

  另一方面,新规也为税务机关排查涉税风险提供了更多便利。例如,税务机关可通过调取平台数据(如货运平台的运输轨迹)来验证业务真实性,从而判断货物运输是否实际发生。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提醒购买方和合作方不仅应注重合同、资金、发票和物流的“四流一致”,更应确保业务本身真实可靠,以避免虚开和偷税的风险。

  结语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领域迈出关键一步,其影响广泛而深刻。对平台企业而言,合规责任显著提升,不仅需全面、准确地报送涉税信息,还须实质审核业务真实性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对广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来说,收入信息趋于透明,传统避税手段失效,所得性质的明确也为依法纳税提供了清晰指引。购买方及合作方同样受到间接影响,业务真实性成为核心要求,“四流一致”之外更需注重实质交易,以防虚开和偷税风险。

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