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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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通知精神,省注协就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提出指导意见,现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欢迎在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直接留言。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一部 邢修战


  联系电话:0371-65742558


  电子邮箱:hnzxggxx@126.com


河南省注协秘书处

2020年8月6日


  附: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产业体系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通知精神,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挥执业机构专业优势,提供专业服务


  (一)会计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企业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掌握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审视财务风险、提供财务风险诊断,提供内控建设建议。配合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利用信息、专业、专家等资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并购和购销交易牵线搭桥。


  (二)审计鉴证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专业的审计鉴证、审阅、评估等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资信能力。为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进入四板、新三板提供专业服务,助推其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三)税务相关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相关捐赠、应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等财税处理等问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纳税筹划、涉税咨询服务;为在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中获取政策性补贴、补助等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等。


  (四)金融相关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办理资产转移、产权变更、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提供专业服务。


  (五)政府咨询服务。发挥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专家库等作用,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调研、制订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助力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中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制度、融资促进制度、创新发展制度和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助力完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六)破产管理服务。强化破产管理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工作,更好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重整改组工作。


  (七)公司秘书服务。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面临的专业问题,并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申办相关法律手续等多种商务配套“托管”服务,有效控制和减少中小微企业“外围”业务成本消耗。


  (八)财务托管和人才输入服务。结合中小微企业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鼓励有条件的事务所开展财务托管业务,建立中小微企业与事务所的定向帮扶机制,尝试性地开展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遴选、输入和跟踪培训等延伸业务。


  (九)财会知识普及服务。从建帐建证建制、审计、税务、评估等多个方面,免费为中小微企业主授课。有条件的事务所要设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服务部门,组建中小微企业志愿服务队,配置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员。


  (十)现代农村会计人才培养服务。开展支农惠农财税、会计等政策培训。参与深化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治理工作,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素质和会计信息质量,助力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十一)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相关服务。帮助规范县乡各类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现代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助力落实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帮助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使用的合规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二、发挥协会组织协调功能,搭建服务平台


  (十二)出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奖励办法》。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会费中计提专项奖励基金1000万元,分期用于对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性、特色性做法及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事务所和个人的奖励,助力全省中小微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同时,推动事务所进一步做优做精做专。


  (十三)协调推动会员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区域性代理记账中心、财会培训中心等,在低成本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助推本地代理记账市场、财会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建立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省注协给予一次性奖励3-10万元。


  (十四)与园区、孵化基地、创业中心、产业集聚区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签订扶持中小微企业成长合作协议。发挥注册会计师服务与其他专业服务协同效应、加强专业服务与实体经济对接融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中小微企业走访服务机制、成长辅导机制和发展跟踪联络机制,促使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更强、主体质量更好、创新动力更足。


  (十五)加强与银行、保险及地方银行保险等监管机构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密切监管协作,拓展注册会计师服务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增长点,探索适于行业特点的专属金融服务新产品、新形式。


  (十六)贯彻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引导和规范会员机构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整合注协系统资源优势,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保持有效对接,及时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政策及业务需求,引导更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支出绩效第三方评价工作。


  (十七)深入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拓展服务需求对接平台。加强“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推动“一特三高”(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业务拓展。


  (十八)建立新设事务所、中小事务所业务辅导制度。采取现场辅导、远程指导等方式为中小事务所提供专家答疑、技术援助和专业培训等帮助,促进其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突出服务特色和专业优势,提升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九)拓展事务所人才培养和使用方式。针对中小事务所特点举办专门培训班;遴选和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担任创业导师;由省注协牵头,与发达地区事务所建立实习见习平台,选派中小事务所人员驻所跟班学习。


  (二十)加快行业协同办公系统建设,至2021年上半年实现行业全覆盖。扩展行业法规库资料库服务范围,逐步向所有事务所提供查询端口。


  (二十一)鼓励事务所接纳贫困地区及城市低保人群大中专毕业生实习及就业,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52个未摘帽贫困县毕业生作为重点,对于以上对象当年新增接纳就业人数达到5名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二)支持事务所建立每年为一定数量中小微企业、县乡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免费提供专业援助服务制度。此项工作纳入注协系统奖励激励范畴。


  三、发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提升行业素质


  (二十三)各级行业党组织、事务所党组织、全体党员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走基层、结对帮扶等活动,落实落细行业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各项举措。


  (二十四)发挥统战工作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效运用参政议政渠道、党外人士有效运用专业专家特长,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事务所成长壮大;结合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青年专家服务团等活动,组织行业优秀团员青年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事务所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五)各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要作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执业的模范。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性调整、疫情影响未完全消除、执业环境面临诸多困难背景下,尤其要确保执业质量,正确处理执业与稳定、承担经济责任、执业责任与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的关系,真情关爱员工、真诚回报社会,实现好、维护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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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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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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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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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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