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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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通知精神,省注协就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提出指导意见,现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欢迎在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直接留言。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一部 邢修战


  联系电话:0371-65742558


  电子邮箱:hnzxggxx@126.com


河南省注协秘书处

2020年8月6日


  附: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产业体系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委《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通知精神,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挥执业机构专业优势,提供专业服务


  (一)会计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企业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掌握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审视财务风险、提供财务风险诊断,提供内控建设建议。配合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利用信息、专业、专家等资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并购和购销交易牵线搭桥。


  (二)审计鉴证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专业的审计鉴证、审阅、评估等服务,提高企业融资资信能力。为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进入四板、新三板提供专业服务,助推其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三)税务相关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相关捐赠、应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等财税处理等问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纳税筹划、涉税咨询服务;为在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中获取政策性补贴、补助等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等。


  (四)金融相关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办理资产转移、产权变更、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提供专业服务。


  (五)政府咨询服务。发挥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专家库等作用,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调研、制订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助力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中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制度、融资促进制度、创新发展制度和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助力完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六)破产管理服务。强化破产管理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工作,更好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重整改组工作。


  (七)公司秘书服务。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面临的专业问题,并为中小微企业优惠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申办相关法律手续等多种商务配套“托管”服务,有效控制和减少中小微企业“外围”业务成本消耗。


  (八)财务托管和人才输入服务。结合中小微企业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分布,鼓励有条件的事务所开展财务托管业务,建立中小微企业与事务所的定向帮扶机制,尝试性地开展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遴选、输入和跟踪培训等延伸业务。


  (九)财会知识普及服务。从建帐建证建制、审计、税务、评估等多个方面,免费为中小微企业主授课。有条件的事务所要设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服务部门,组建中小微企业志愿服务队,配置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员。


  (十)现代农村会计人才培养服务。开展支农惠农财税、会计等政策培训。参与深化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治理工作,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素质和会计信息质量,助力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十一)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相关服务。帮助规范县乡各类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现代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助力落实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帮助提升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使用的合规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二、发挥协会组织协调功能,搭建服务平台


  (十二)出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奖励办法》。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会费中计提专项奖励基金1000万元,分期用于对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性、特色性做法及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成长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事务所和个人的奖励,助力全省中小微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同时,推动事务所进一步做优做精做专。


  (十三)协调推动会员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区域性代理记账中心、财会培训中心等,在低成本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助推本地代理记账市场、财会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建立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省注协给予一次性奖励3-10万元。


  (十四)与园区、孵化基地、创业中心、产业集聚区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签订扶持中小微企业成长合作协议。发挥注册会计师服务与其他专业服务协同效应、加强专业服务与实体经济对接融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中小微企业走访服务机制、成长辅导机制和发展跟踪联络机制,促使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更强、主体质量更好、创新动力更足。


  (十五)加强与银行、保险及地方银行保险等监管机构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密切监管协作,拓展注册会计师服务金融机构新的业务增长点,探索适于行业特点的专属金融服务新产品、新形式。


  (十六)贯彻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引导和规范会员机构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整合注协系统资源优势,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保持有效对接,及时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政策及业务需求,引导更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支出绩效第三方评价工作。


  (十七)深入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拓展服务需求对接平台。加强“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注册会计师培养实习基地”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推动“一特三高”(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业务拓展。


  (十八)建立新设事务所、中小事务所业务辅导制度。采取现场辅导、远程指导等方式为中小事务所提供专家答疑、技术援助和专业培训等帮助,促进其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突出服务特色和专业优势,提升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九)拓展事务所人才培养和使用方式。针对中小事务所特点举办专门培训班;遴选和推荐优秀注册会计师担任创业导师;由省注协牵头,与发达地区事务所建立实习见习平台,选派中小事务所人员驻所跟班学习。


  (二十)加快行业协同办公系统建设,至2021年上半年实现行业全覆盖。扩展行业法规库资料库服务范围,逐步向所有事务所提供查询端口。


  (二十一)鼓励事务所接纳贫困地区及城市低保人群大中专毕业生实习及就业,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52个未摘帽贫困县毕业生作为重点,对于以上对象当年新增接纳就业人数达到5名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二)支持事务所建立每年为一定数量中小微企业、县乡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免费提供专业援助服务制度。此项工作纳入注协系统奖励激励范畴。


  三、发挥行业党建引领作用,提升行业素质


  (二十三)各级行业党组织、事务所党组织、全体党员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结合走基层、结对帮扶等活动,落实落细行业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各项举措。


  (二十四)发挥统战工作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效运用参政议政渠道、党外人士有效运用专业专家特长,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事务所成长壮大;结合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青年专家服务团等活动,组织行业优秀团员青年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事务所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五)各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要作履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执业的模范。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性调整、疫情影响未完全消除、执业环境面临诸多困难背景下,尤其要确保执业质量,正确处理执业与稳定、承担经济责任、执业责任与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的关系,真情关爱员工、真诚回报社会,实现好、维护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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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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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