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9-20
文号:皖政办[2015]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4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0日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协作,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平稳过渡,有序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应用,形成全省稳定、高效的统一代码运行机制。2015年10月1日起,工商部门全面实施;2015年底前,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全面实施;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存量代码转换。

 

  二、主要任务

  (一)赋码准备。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及时取得国家对口部门分配的统一代码码段,于2015年9月底前,根据国家规则制定本系统赋码办法,建立和改造注册登记系统,并进行试运行。2015年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分别完成统一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和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校核系统建设。

 

  (二)源头赋码。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机构编制、民政部门于2015年底前,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三)存量转换。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在2015年底前,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杜绝多重或双重法人现象,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与税务、人行等代码应用部门做好衔接,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2018年1月1日起旧码停止使用。

 

  (四)信息回传。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赋码和存量代码转换后,1个工作日内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回传省质监局,经校核后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反馈登记管理部门,并与其他部门共享。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向省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规定,向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传我省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

 

  (五)监测通报。省质监局会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9月底前制定统一代码核查办法,及时查错查重。省质监局对统一代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编制年度监测分析报告,提升全省统一代码管理水平。

 

  (六)强化应用。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许可等社会管理事务中,对已取得统一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开全省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税务、人行等统一代码应用部门实时获取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质监局负责全省统一代码管理,建设和运行维护省统一代码数据库,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赋码,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实时回传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建立协调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搭建维护统一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

 

  (二)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发展改革、机构编制、民政、财政、地税、工商、质监、国税、人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省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分别建立本系统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统一代码制度实施。

 

  (三)保障经费投入。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统一代码制度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在政务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有关部门开展统一代码综合业务操作、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