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5-10-19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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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税收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同意,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国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国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国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予以发布,修订内容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9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国税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国税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办理税款的出口免抵调业务,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任何国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国税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实缴金额等。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书、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国税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分为国税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汇总缴库:


(一)国税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国税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直接缴库时,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由国税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国税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缴入国库经收处;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应按限期、限额(限期5天,限额1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税款解缴。


代征人汇总缴库时,应按限期、限额(限期5天,限额1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税款解缴;金融部门代征的税款,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解缴;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解缴迟延的,由国税机关计算应缴滞纳金、违约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国税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通过银行、POS机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可以缴税的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国税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POS机或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的布设机构办理税款的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国税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国税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国税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对代征人不加征违约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国税机关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商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应予缴库的待缴库税款,应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第二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孳生利息,国税机关年终填制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一次性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国税机关应于确认之日起3日内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税款解缴入库。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国税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国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认定),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县以上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国税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国税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国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除出口退税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应当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由退库办理部门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八条 除出口退税外,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审批(认定)后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品目、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退税类型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电子信息与纸质审批(认定)信息是否一致。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连同退税申请表、原缴库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办理出口退税时,退库办理部门应当复核退税审批部门审批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电子信息与纸质审批信息是否一致。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审批(认定)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退库办理部门发现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等问题的,应退回退税审批(认定)部门。


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九条 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税申请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


第三十条 国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国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国税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有效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凭原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第三十二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国税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由国库按退付税款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相应币种,通过指定银行退付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五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的使用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的使用修订后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退库办理部门需按月将上月已办理退库的分户税款明细情况反馈给退税审批(认定)部门,退税审批(认定)部门需对退税审批(认定)数与实际退库数进行分户核对,发现问题的,及时查清原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需加强对各软件操作权限的管理,尤其是退税审批、收入退还书开具的权限管理。在人员发生变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向软件权限管理部门提出权限变更申请,软件权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及时修改和维护操作权限。


第三十八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应退税款单笔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由退税审批(认定)部门事先通过工作流向市级国税机关的退税审批部门报备;应退税款单笔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通过工作流逐级报备至省级国税机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退税报备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报备至省局所得税处。第四章 税款调库


第三十九条 国税机关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


税款调库可以采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调库方式办理。


第四十条 税款调库包括出口免抵调、应退税款跨预算科目抵扣欠税、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更正等业务。


第四十一条 退库办理部门根据免抵调政策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免抵调库文件或免抵调库通知单以及收入核算部门提供的免抵调库指标,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并于开具当日或次日连同开具依据一起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调库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国税机关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业务,并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退税审批(认定)部门提供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第四十三条 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国税机关或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手续: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国税机关数据正确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国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国税机关进行数据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四十四条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国税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连同调整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四十五条 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国税机关应当检查回执联和报查联上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章戳是否齐全,并与留存凭证、电子数据的相关项目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不同,销号和对账可以由国税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第四十六条 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国税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国库返回的纸质缴库、退库、调库凭证相关联次的当日或次日,根据银行收讫章日期、国库收讫章日期、国库退库转讫章日期、国库调库业务章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国税机关应当在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返回电子缴库、退库、调库凭证信息的当日,根据电子缴库凭证的扣款成功日期、电子缴库凭证的入库日期、电子退库凭证的退还日期、电子调库更正凭证的办理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信息未能及时、准确返回的,应当在与国库确认相关业务办理成功后,手工进行销号。


第四十七条 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各市、县、区国税机关应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报表数据进行对账,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款金额。


第四十八条 对账不一致时,国税机关数据发生差错而国库数据正确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国库和国税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或者国库数据发生差错而国税机关数据正确的,通过税款更正调库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月度、年度对账无误后,国税机关应当在加盖国家金库章的国库预算收入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对账人、对账日期,按规定及时反馈国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国税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五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税款缴库、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县级国税机关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国税机关每两年组织一次抽查;省级国税机关视情况组织抽查。


第五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国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代征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国税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退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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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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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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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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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