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0-22
文号:皖政办[2015]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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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安徽省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加快我省展览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化展览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放政权,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统筹全省展览业布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鼓励和支持展览业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展览中心城市、重点展馆,培育引入一批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品牌展会、专业化人才。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贸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税务、新闻广电出版(版权)、工商、检验检疫、海关、统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有关单位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发展格局。鼓励各地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色的展览规划、展览场馆建设、展览服务体系构建和展览活动谋划,形成合理定位、各具特色、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展览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展览集团和领军企业,推动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展览企业建立同业战略联盟。支持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探索举办网络虚拟展览会,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新模式。支持展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提高运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行业组织。鼓励贸促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开展展览业发展研究、政策决策咨询、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制订等。支持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以及展览出证认证、ATA单证册、法律咨询、调解、仲裁、商标注册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民政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六)培育展览品牌。支持各地培育壮大与城市功能定位、优势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相适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当地聚集产业发展要素和能力的展览活动,推进有基础、有条件的展览向国际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内外品牌展览在我省举办,鼓励我省重点展览业企业参加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支持我省重点品牌展览通过国际认证。定期发布安徽省重点展览活动目录,引导区域特点显著、产业特色鲜明的品牌展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人民政府)


  (七)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展览机构与国内外知名展览业组织、行业协会、展览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深化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积极引入国际知名展览品牌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安徽。积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及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用好世博会等国际展览平台,改善境外办展结构,培育境外品牌展览项目,构建多元化、宽领域、高层次的境外参展办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安全防范。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各项应急联动预案,切实做好展会安全管理工作,为展会活动的顺利举行提供可靠保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展览业服务体系。建立展览业统计、监测、发布、评估制度,全面反映展览经济发展情况。建设展览业信息发布和综合服务平台,为展览业活动宣传、企业组展参展、展览评估等提供服务。鼓励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开设展览业相关专业及相关课程,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展览业职业教育培训,大力引进国外高层次会展策划、市场营销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贸促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展览业相关标准,形成展览业标准化框架体系。加强展览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提升展览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推动建立和落实重点参展产品追溯制度、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加强展览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和快速处置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财税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优化公共服务,支持省内重点展览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览,推动展览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环境优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展览企业开展风险分担试点。鼓励保险机构为重要展会提供“一站式”快处快赔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五)提高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出入境展品的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引导、培育展览业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适用海关通关便利措施。支持参展单位以ATA单证册方式通关,有效解决出入境展览品担保问题。简化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展品通关手续。对货运渠道进出展览品,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责任单位: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贸促会等)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展览业管理机构建设和力量配置,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省商务厅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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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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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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