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59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今年4月将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集中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进一步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主题,加强组织统筹


  税务总局将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之举。全市税务系统要紧密围绕这一主题,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到位,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提升政治站位,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广泛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并结合本市实际,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要求。加强组织统筹,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形成强大的税收宣传舆论氛围。


  二、精心筹划活动,营造宣传氛围


  (一)举办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4月1日,市局将采取现场政策咨询和深入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届时,市局与人民网天津频道共同开通“减税降费天津在行动”专栏。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开展问题解答,并发放税收宣传材料。市局领导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金税三期并库征管系统运行情况和增值税纳税人首季申报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各单位要在4月1日活动当天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形成市区两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开展活动的宣传声势。


  (二)开展“减税降费”主题系列活动


  一是市局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部分大企业参加的税企高层座谈会和税收政策解读会。旨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宣讲税收政策,为纳税人带来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二是各单位制定减税降费政策辅导培训方案。通过采取召开政策解读视频会、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辅导。做到百分百全覆盖、点对点精准“滴灌”,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三是利用融媒体,打造优势互补,齐头并进的宣传格局。邀请人民网、新华社和《天津日报》等主流媒体记者走进税务部门,深入基层办税服务厅和部分企业进行集中采访报道,掀起新一轮宣传高潮。四是为提高全民普法实效性,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有关减税降费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内容,及时跟踪政策掌握和落实情况,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精准普惠的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三)多种形式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以“走出去”等形式,集中税务干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调研走访帮扶活动,通过交流沟通,面对面现场解决涉税问题。邀请企业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和政策享受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四)通过“在线访谈”集中回应热点问题


  4月中下旬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就小微企业减税、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政策与纳税人展开互动,介绍全系统开展减税降费工作情况,集中回应社会关注的涉税问题。


  (五)走访全国和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积极走访全国和本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召开座谈会,赠阅税收宣传资料,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市政府有关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情况,倾听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共话税收发展。


  (六)举办“走出去”企业研讨沙龙活动


  市局将在4月中下旬举办“国际税收新趋势下的融资租赁跨境业务”主题沙龙活动。邀请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走出去”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专题展开政策宣传和研讨座谈。


  (七)开展个人所得税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各单位就个人所得税法内容展开集中宣传活动,深入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投放各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自然人全面了解个人所得税具体改革举措,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八)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


  在全系统开展“感动天津税务”年度人物评选活动,选树一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税务精神的学习榜样。开展“我们都是追梦人”主题征文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结合亲身经历、切身感受和学习体会,热情讴歌70年来党和国家走过的辉煌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宣传效果


  2019年是新税务、新机构的开局之年,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新的起点上,统筹谋划、精心设计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活动,紧扣“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充分展现税务部门深化机构改革,落实减税降费,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精神风貌,营造浓厚的税收宣传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切实把税收宣传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统筹谋划、抓出声势,确保宣传活动各个环节衔接有序,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创新宣传载体,加强舆论引导


  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本次活动相关的宣传册、小视频、宣传条幅,并运用公益广告、微信H5、MG动画、动漫等,把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到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同时充分利用新闻网页、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时将创新举措和亮点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市局将定期在内外网站展示各单位活动情况,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传播矩阵。


  (三)凝聚多方合力,做好跟踪报道


  在宣传月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宣传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活动有序推进。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对在宣传月期间开展的活动进行跟踪报道,持续扩大税收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