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津税函[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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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1日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


  一、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4项“缩短政策兑现周期”中的涉税内容为“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一项内容


  (一)申报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无需事先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通过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019年度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受疫情影响暂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查询《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和《我市2019年第二批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批复》,获得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批复的企业,如未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暂先通过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领取证书后,将证书留存备查。


  (三)报表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指标,以及应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按照填报说明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提示:对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建议选择优惠力度更大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5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针对“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4.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申报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针对“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包含《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打印日期应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并加盖银行印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疫情期间,若不便于去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和对账单的,纳税人自行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账单可提供申请当日的银行账户余额电子截屏、照片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按照电子税务局提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成功。


  (2)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纳税人提交成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办税事项模块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对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文书查签模块下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针对“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报送资料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2)财务报表;


  (3)减免税申请(申请中应详细描述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3.注意事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是疫情期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起始时间自2020年2月起,终止时间原则上为疫情基本稳定,多数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当月止。


  截至目前,疫情仍在持续,因此减免税的终止时间无法确定,建议纳税人在疫情基本稳定,社会生产基本恢复后,再前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区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


  (2)受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准确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按困难减免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反馈结果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向纳税人反馈审批结果。


  (四)针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项内容


  1.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凭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2.申报流程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相应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针对“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项内容


  1.申报标准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办理流程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六)针对“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一项内容


  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三、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0项“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及第16项“特许放宽社保政策”中涉及社保费的相关政策


  由于税务部门只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因此这部分内容建议参考人社部门的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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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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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