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41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坚持从全市税务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全面确立法治意识,培树法治理念,严格税费政策落实,规范税务执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税收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权利保障。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持续用力抓,步步深入抓,确保落地生根。一是“一揽子”统筹。建立统一指挥体系,实行扎口管理机制和集中办公。明确重点任务,按层级、按项目、按时点组织实施,采取模板式、清单式、台账式具体推动,“一竿子到底”开展培训,确保税务总局各项部署直达基层。二是全覆盖辅导。按照“实简快硬”标准,连续三轮开展政策辅导,举办实体纳税人学堂辅导600余场,“一对一”答疑12万人次,上门精准辅导1万余户次。三是便利化服务。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出台50余条便利化措施。逐步建立政策问题解答快速响应机制,编发政策指引、申报指南、热点问答等宣传资料120余种,持续增强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规范性。四是精细化管理。构建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分析体系,加强数据会审,打造“硬账单、铁账本”。持续开展综合性效应分析,算好“减税降费账”、改革“效应账”、纳税人缴费人“效益账”。


  (二)严格依法征税


  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统筹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着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效果相匹配。全面掌握各区域、各单位收入变化情况,加强收入形势预判和统筹谋划,实现收入稳定均衡入库;按季召开收入分析会,为局领导决策和强化征管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税收职能


  一是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4项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分工安排。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一带一路”税收服务宣传活动,在天津税务手机APP中推出“税收助力‘一带一路’掌中宝”,举办了“税收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税企座谈会、“新形势下融资租赁跨境业务国际税收”主题沙龙。三是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开展“问需党委政府、科学谋划分析选题”活动,面向民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重点区域、重点税源调研税源建设情况,围绕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和税源发展、区域协同发展开展综合性税收效应分析。四是做好综合性税收政策会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回复工作。积极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各委办局涉税意见回复和情况报告,回应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为我市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提供了税收政策支持。


  (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加快税收信息化整合优化升级。建设规范、统一、高效、智能的电子税务局,融入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深化政务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二是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压缩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时间。三是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优化税务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降低市场主体注销成本,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四是推进办税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落实税务总局取消有关证明事项要求,执行税收征管规范2.0,推出“全程网上办”事项133个,“最多跑一次”事项180个,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或者使用数字证书实现“不用跑”事项102个。五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编制《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实施细则》,指导开展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遵循制定规则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按时向税务总局进行文件备案。按要求对公告类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不断更新完善天津市税务局税收法规库,方便纳税人查询。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要求,开展了对现行有效文件的全面清理。2019年清理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文件9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5件。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严格落实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


  一是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市局机关和系统各单位均建立了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有力推进了法治税务建设。法律顾问团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法律“智囊团”作用,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不仅保障了我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还增强了行政措施的可操作性,防范了行政风险,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二是统筹运用公职律师处理法律事务。2019年,我局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在“为税务机关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加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审理”“参与合同审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


  制定纳税人、缴费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组织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落地实施,做好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编发税收征管基础数据报表,加强欠税管理,开展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核查,不断完善征管质量5C评价。统一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扩大定期定额覆盖面,实现了手机APP、网上办税等多渠道申报缴纳税款。深化办税实名,全市共60余万户纳税人已实名办税。


  (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


  严格贯彻落实《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了执法公正,降低了执法风险。对全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岗人员开展全员培训,从处罚主体、种类、程序、文书四大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提出要求。制作逾期未申报、发票违法、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等常见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考模板。


  (三)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是积极做好推行准备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办法,制定《天津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对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作出了整体安排,明确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链和事项清单。召开推进部署会,统一部署和统筹推进我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二是积极做好推进实施工作。搭建工作专栏,在内网搭建“三项制度”专栏,及时发布有关工作动态、制度文件、政策答疑、视频资料等。在门户网站搭建“税务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积极推进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和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金三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模块和天津市税务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已正式上线。加强对基层推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跟踪各单位“三项制度”推行情况。


  (四)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施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逐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联络机制办公室,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强化涉税违法信息共享,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管理。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一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等风险管理制度文件。深化数据管税,加强高风险事项和重点税源、行业、领域风险分析,开展涉嫌暴力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专项核查。强化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分析,推进反避税调查。二是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深化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开展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及时更新维护年度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四是推动稽查执法向“移动稽查”“数字稽查”“智慧稽查”跃升,推进税务稽查指挥管理应用系统上线。


  (六)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是规范管理应用系统。印发应用系统升级管理办法,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二是持续做好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实现电子税务局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实时交互,方便纳税人进行业务办理;落实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要求,完善功能业务需求,完成模块的升级改造。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建立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部署上线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完善发票风险管理。四是加强应用系统建设。推广上线手机APP和银联云闪付扫码缴税功能,覆盖互联网办税等多种业务场景。以电子退库全面推广上线为契机,实现退库信息无纸化传递。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平台上线,推进我市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全面运行内控平台,实现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围绕减税降费工作主题,按照持续完善“四位一体”内控制度体系要求,内控主责部门和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稳步做好内控风险点的动态管理工作。深入排查新执法风险和行政管理风险,将新增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全部嵌入内控平台,实现内控风险点“留痕迹、可查询、能管理”的工作模式,内控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对存量风险点及时更新,实现了风险目录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规范督查工作。印发督查管理办法,科学推进工作落实,保证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开展廉政测评,制定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检视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等五项专项整治。组织参观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党员干部严守纪律底线。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对主题教育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督促落实。规范一案双查工作操作办法,扎实开展“一案双查”。


  (三)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


  以“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任务,以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巡察工作发展为目标,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察定位。一是始终坚持理论武装巡察,全面夯实砸牢巡察政治理论基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党性教育。二是始终坚持深化政治巡察,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突出巡察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对党组织开展常规巡察。梳理编发操作指引手册,为基层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指导。三是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巡察,切实规范提升巡察工作质效。创建具有天津税务特色的巡察文化品牌。四是始终坚持科技助力巡察,多层级全过程运行巡察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税务巡察”上线巡视巡察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升运用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巡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督察


  一是加强督审内控互相结合。内控检查的结论可直接应用于督察审计报告,实现内控检查成果的共享。二是加强督察审计成果转化。系统梳理并通报2019年度开展督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督促各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持续提升税收执法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一是畅通公众沟通渠道,门户网站建立了在线访谈、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检举和意见征集模块。二是依托12366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建立涉税一般违法行为接收转办和轻微违法行为处理通道,方便纳税人和市民举报投诉。通过多渠道与公众沟通,在处理公众诉求,听取意见建议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征纳关系和谐。三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调查涵盖我市税务系统所属的23个征管单位,共有4万余户企业参与了网上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基层抓好整改。


  (六)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一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以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遵循,以内部控制监督平台为支撑,强化平台运用,加强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形成了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加强来信来访分析研判,规范信访问题处置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线索,集中人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纪检组监督执纪作用。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优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先,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深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履行复议案件审理职责,强化提高复议工作审查质量。二是推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按期答辩出庭,推进各基层税务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均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保证行政与司法衔接渠道的畅通。三是提高行政复议信息化水平,全面启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对初信初访的甄别,准确区分问题归属。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属于信访问题的,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规范办理。加强官方网站局长信箱管理,方便群众反馈意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制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原则,压实工作责任。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


  一是做好税费政策法规公开。依托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做好税费政策法规的公开工作。2019年制发并公开规范性文件18件,通过天津税务网站的税收政策法规库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通过专家政策解读、企业典型案例分析、设立专题专栏和网站在线访谈等方式,充分开展政策解读,解答公众涉税(费)问题。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多渠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三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在网站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和税务稽查公告专栏,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等信息。将3.45万户A级纳税人名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同步对外发布。定期在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公告纳入实名制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和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在网站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发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相关涉税信息480条。四是落实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税收政策宣传,在网站开设“减税降费在行动”专栏,以图解、视频、问答等方式共发布各类信息600余条。举办以减税降费为主题的网站在线访谈,召开落实减税降费新闻发布会,接受主流媒体采访,展示减税降费工作亮点和成效。


  (二)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一是根据领导分工及时调整天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流程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为政务公开工作夯实制度基础。三是规范行政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加强行政公文公开工作。四是根据工作重点调整细化绩效考核政务公开指标内容,积极推动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公开载体建设


  全面改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按照税务网站建设规范对网站界面布局做了全面优化调整,提高网站友好度,栏目层级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纳税人查阅检索信息。加强全系统网站集约化建设,统一部署系统各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涉税信息查询、办税服务应用等功能栏目。建设融媒体编辑部,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实现信息内容、平台终端和管理体系的互通共融。优化信息采编审发流程,落实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丰富信息资源,不断强化搜索、纳税服务、互动交流的移动端功能。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健全领导干部日常学法机制,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自觉做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的模范。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全面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任务清单。二是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印发了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相关制度,按季度发布了市局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宪法法律纳入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三是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印发了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推动市局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市局领导、部分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旁听庭审,接受了现实、直观的普法教育。


  (二)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一是以减税降费宣传为焦点,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宣传活动。举办“双万双服促发展,便民春风在行动”减税降费体验日活动,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企业下户走访、企业座谈约谈等形式开展政策辅导培训。二是突出重点加强税法宣传。以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12•4”宪法宣传日(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街宣传、走访企业和委员代表以及组织团员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宣传等方式,发放宪法宣传资料,提供纳税辅导、涉税权益咨询、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等便民服务,普及宪法及税收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三是充分拓展宣传渠道。在人民网、新华网、北方网等主流媒体报道百余篇,大力传播“政”能量,宣传改革成效,回应社会关切。邀请企业作为义务税收宣传员,走进学校“小小税法课堂”,利用共享汽车进行“移动”宣传,打造“一诗一图一快板”系列,创作拍摄视频《减税降费春风赞》,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


  一是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交换,主动推送守信和失信纳税人信息,推动各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开展。在电子税务局中拓展纳税信用信息查询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将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进行通告,提高A级纳税人的知名度。加强信息公示,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每日自动公示。建立多部门联合激励机制,拓展纳税信用向市场信用延伸,将A级纳税人名单主动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二是加大银税合作力度。进一步深化与市金融局的战略协作,合力打造“银税互动”平台线上升级版,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的申请、审批、授信、放贷“一站式”在线办理。三是持续做好黑名单和违法联合惩戒各项工作。定期公布黑名单,发挥惩戒威力,累计通过外网、信用中国等媒介对外公布黑名单案件一千余件,并向外部门联合惩戒单位进行了推送,用于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工作。


  (四)促进税收社会共治


  一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的工作主题,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结合2019年“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是开展“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部署要求和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理念、改进作风、创新举措,让纳税人体验感更好、获得感更强、满意度更高。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


  我局所辖各区税务局均成立了法制科,并配备了专业法制工作人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充实到了基层法制部门,为法制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人才基础。


  (二)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执法资格管理的相关办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发放税务检查证,不从事执法活动。


  (三)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按照市司法局安排开展了两次公职律师申请工作,进行了法律顾问续聘工作。举办了系统公职律师培训班,印发了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办法,从培养、使用、保障和激励等方面规范系统公职律师培养和使用,提高公职律师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激发公职律师队伍活力。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将法治建设纳入本领域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列为年度税收重点工作,从加强党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化复议应诉职能、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做好税收普法工作等多个方面对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加强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


  充分发挥党委对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的统领作用,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统筹推进系统全面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落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配套印发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议事规则。召开了2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和4次市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协调落实。


  (三)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规定,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年终述职重要内容。


  (四)将税务法治工作列入绩效考核


  坚持“双部署、双落实”,围绕完成税务总局和市政府考核指标,强化过程监控。把税务法治建设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任务,按时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做好进度台账、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的痕迹化管理。


  十一、存在的问题


  2019年,我局就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各单位法治税务建设情况不够均衡,个别单位严格依法治税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单位法制专业人才依然不足,特别是复议应诉案件的实战能力还相对薄弱;对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使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0年,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扎实完成好各项税收任务,确保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深度融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推动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