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资函[2020]240号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外资工作,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对加强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讲话指出,要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外商投资法》,抓好稳外资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升精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各级政府决策,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资企业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协作,从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明确分工,强化协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共同推动信息报告制度顺利实施、不断完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接收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登记系统改造,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做好保障。


  三、畅通渠道,确保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改造企业登记系统,并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见附件)完善数据项设计、数据打包传输,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及时汇总至市场监管总局大数据中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数据核查,如发现数据丢失等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配合解决数据推送问题,确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的数据推送及时、准确、完整。


  四、加大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官方网站、公示展板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宣传解读,协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了解信息报告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企业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手续的网站、办事大厅相关的业务指引、流程图、宣传材料等,包括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线上系统提示服务,精准提供线上指引和咨询,并公示业务咨询电话,确保信息报告主体知悉报送义务、了解报送流程。两部门要协同做好线下登记窗口的咨询和指导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答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资加挂数据项含义的相关咨询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系统操作流程的相关咨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派员进驻窗口,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道开展现场咨询、指导等服务,及时解答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信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关政策解读,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两部门联合培训。外资集中的地市、园区可组织有针对性的专场培训,并可视情将培训对象拓展至登记服务中介机构。可开展面向重点外资企业和重点外资项目的“上门宣传”,提供一对一重点跟踪服务。两部门还要重点组织覆盖一线窗口人员的培训,帮助其增强对信息报告填报要求的了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探索向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开放系统测试环境,以便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填报。


  五、坚持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权威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现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公布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明知故犯的情形,要及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坚持在法律面前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行政执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做到一视同仁,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行“互联网+监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切实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的督促、指导。各地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