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的政策规定、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100问
发文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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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您更好地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相关政策,北京市税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反映较多、容易忽略或者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组织编写了《关联申报100问》。


  本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等相关法规编写,涵盖42号公告生效后关联申报的大部分税收政策。


  由于时间较紧,水平所限,或有差错,实际工作中请以文件规定为准,如发现问题请向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反馈。


  关联申报基本政策规定


  (一)关联申报


  1、关联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关联方是否仅指企业?


  答: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3、企业在报告年度存在关联关系,但与关联方没有发生业务往来,是否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不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关联申报报送途径?


  答:目前企业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前台)申报、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5、关联申报期限是怎样的?


  答: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18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6、如何确定关联申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


  答: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企业,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7、关联申报延期申报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8、不符合42号公告规定的关联申报条件,但是进行了关联申报“0”申报,是否需要删除关联申报表?


  答:不用,42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而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无关联业务往来应怎样做,所以只要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即可。


  9、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法律责任?


  答:《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0、什么是国别报告?


  答:国别报告属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等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11、国别报告的申报主体是哪些?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12、国别报告的豁免是怎样规定的?


  答: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答: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14、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答: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15、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比如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2019年5月31日集团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的会计年度尚未结束,2019年5月31日前如何报送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对于该企业,2019年5月31日前,原则上应该报送最终控股企业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16、对于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如果税务机关在调查期间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时,还未到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国别报告的截止期限,企业是否会被要求自行准备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依照其他国家规定企业集团未到国别报告准备截止期限,可以申请延期提供。


  如果企业存在其他在调查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情形,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17、42号公告中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请问如何理解“上一会计年度”,比如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2017年度未超过55亿,2018年度超过,那么该企业2019年是否需要填报国别报告,填报哪一年度的数据?


  答:“上一会计年度”应为企业申报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而非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具体来看,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2017年度未超过55亿,2018年度超过,那么该企业2019年不需要填报国别报告,而该企业应于2020年申报期填报国别报告,填报数据为2019年度的数据(2018年度只是用于判定)。


  18、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答: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19、42号公告中的“超过”是否包含本数?


  答: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2009的《立法技术规范》第24条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二)关联申报表


  20、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含哪些内容?


  答: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共包括22张表单:


  21、这22张表单是如何分类的?


  答: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22、需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是否22张表单都要填报?


  答: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除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外,应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23、我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能否以美元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表内标明其他币种填报的项目外,均应以人民币填报,金额列至小数点后两位。

  (三)关联关系及判定


  24、什么是关联关系?


  答:42号公告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25、如何判定股权关系?


  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构成股权关联关系。


  26、间接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7、亲属共同持股的情形,如何计算持股比例?


  答: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8、如何判定资金借贷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构成资金关联关系。


  29、如何确定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答: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30、能否举例说明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答:例如,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24%的股权。2018年,甲从乙借入3笔借款分别为3000万(使用50天),2000万(使用60天),1000万(使用30天)。假设甲2018年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甲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3000=27.4%<50%


  如果乙2018年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且全年无变化,则甲乙双方年度借贷资金总额占乙方实收资本比例为:


  (3000×50+2000×60+1000×30)/365/1500=54.8%>50%


  虽然借贷资金总额未占甲实收资本的50%,但乙已达到借贷资金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可以认定甲乙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31、如何判定特许权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的构成关联关系。


  32、如何判定购销和劳务关系?


  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认定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3、如何判定任命或委派关系?


  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属于前述情形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34、如何判定亲属关系?


  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35、如何判定实质关系?


  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构成关联关系。


  36、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答: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37、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存续期间?


  答:除资金关联关系外,其他类型的关联关系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38、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有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答:构成关联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表填报常见问题


  (一)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


  39、怎样区分“正常报告”、“更正报告”和“补充报告”?


  答: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第一次年度报告;更正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的报告。因此,前台操作人员在为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勾选不同的报告类型。


  40、我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子公司,需要被母公司合并报表,在填报“115上市公司”这一选项时,应如何选择?


  答:“115上市公司”选项基于报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填报,报告企业为上市公司主体的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41、“203员工数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口径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报告企业信息表》“203员工数量”填报的是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全年从业员工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从业员工数量=(年初值+年末值)÷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填报的是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企业填报时,应将两份表格的填报口径加以区分。


  42、在填报“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时,如果当年度前五位股东曾发生变更,应以哪个时点为准?


  答:应填报本报告年度最后一日持股比例排序前5位股东的信息,与第5位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其信息也应填报。


  43、“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如何填报?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44、如果“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企业是否还需填报最终控股企业信息?


  答:需要。“119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选择“否”的企业也应如实填报“120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名称”和“121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45、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应该填报什么表?


  答:被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需要填报表G000000和表G114010、表G114011、表G114020、表G114021、表G114030、表G114031。


  46、“30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哪些?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7、我公司股东有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404登记注册类型”应如何填报?


  答:“404登记注册类型”应按照股东所在注册地的登记类型填报,如为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填报。如为自然人投资的,填报自然人。


  48、对于境外股东,在境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件种类名称各不相同,“405证件种类”应如何选择?


  答:针对此情形,建议按照境外注册的证件类型实质选择较为接近的证件种类。


  49、《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中“407持股起始日期”如何填报?


  答:填报持股比例最近一次发生变动的日期。


  (二)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50、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的数据是否全部自动生成?


  答:不是。《汇总表》中“100关联交易信息”、“200关联债资信息”和“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的金额信息能够自动根据其他表单汇总生成,而“30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和“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项目仍需手工勾选。


  51、如何计算得出“203债资比例”?


  答:“203债资比例=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表G107000第N行第8列,“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表G109000“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第13行第4列。


  (三)G101000《关联关系表》


  52、G101000《关联关系表》是不是需要填报所有的关联方信息?


  答:不是。本表只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53、若一个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G101000《关联关系表》第6列应如何填报?


  答:“关联关系类型”一栏应对照42号公告中第二条关于关联关系所定义的七种类型并参照《填报说明》填列代码A-G,若同一关联方涉及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同时选填多个代码。


  54、填报《关联关系表》时,关联关系“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指关联关系存续期间的起止日期吗?


  答:不是。《关联关系表》第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应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构成关联关系的起止时间,年度内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报告年度的起止时间。即,关联关系在2018年内没有发生变化的,填报“起始日期”为2018-01-01,“截止日期”为2018-12-31。


  (四)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55、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所有权转移交易。


  56、我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应该如何确定前5位关联方?


  答:企业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本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于G102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中。对于同一类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超过5个的,应将前5位关联方的情况单独填列一行,同时将第6位(含)之后的所有关联交易金额的合计数填报在“其他关联方”一行。


  57、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向同一关联方销售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第3列应如何填报交易内容?


  答:若企业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与同一关联方发生涉及多种交易内容的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则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G102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的“关联交易内容”均可据实选填多项。


  58、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及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是否自动计算生成?


  答:不是,需要企业手工填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企业应该对报告年度所属期内发生的所有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受让交易进行分类汇总(包括非关联交易),并将汇总金额分别填列在第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及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第15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7行及第14行的合计数,第30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22行及第29行的合计数。


  G103000-G106000、G108000等六份表单相应行次的填列均应遵循此原则。


  59、我公司为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关联交易是为关联方提供来料加工服务,并向关联方收取加工费,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是应该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还是G108000《关联劳务表》呢?


  答:来料加工企业应在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上进行填报,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

  (五)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6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权属转移交易。


  (六)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1、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使用权转移交易。


  62、关联方向企业提供周转箱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该交易额应填报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关联劳务表》?


  答:如果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是周转箱的使用费,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3、融资租赁企业,因融资租赁而购入的资产需要填写哪张关联报告表?


  答:可根据具体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条款,首先判定资产所有权最终是否发生转移。如果为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出让资产使用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


  (七)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4、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非权属转移交易。


  65、我公司有一地块出租,账面该地块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其出租收入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答: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6、我公司为一家专门从事市场调查的服务公司,并将市场调查成果出让给关联方,需要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吗?


  答:需要。市场调查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其出让与受让均需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选填“市场调查成果”。


  (八)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


  67、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具体指哪些?


  答: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的转让交易。


  68、我公司年度内发生应收账款变化的,是否需要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答:在《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金额,如你公司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仅发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九)G107000《融通资金表》


  69、资金融通具体包括哪些交易?


  答:资金融通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70、G107000《融通资金表》是否与表G102000-G106000一样,仅需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答:不是。G107000《融通资金表》中需逐笔填报报告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的所有关联融通资金交易的情况,若行数不够,可自行增行填列。


  71、我公司在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该如何在《融通资金表》反映?


  答: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72、《融通资金表》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是否仅包括实际收付的利息?


  答:不是。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十)G108000《关联劳务表》


  73、关联劳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74、我公司的境外关联方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将年度内发生并在账上反映的技术服务费填报《关联劳务表》中?


  答: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关联劳务表》填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75、我公司委托境外关联方为我司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相关费用是否应填报在《关联劳务表》?


  答:研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应在《关联劳务表》填报,资本化部分应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


  (十一)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76、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吗?


  答:《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


  77、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什么口径填列?


  答:“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当月《资产负债表》月初月末平均值填列,即(月初值+月末值)÷2。


  78、“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是否等于“所有者权益金额”?


  答:不一定。若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若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例如,A企业3月份账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则当月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1100万元。


  79、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实际未支付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答:需要。本项应填报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情况。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


  80、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是否应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一致?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与实际支付扣缴税款的时间点存在差异,导致两者金额可能不一致。


  81、《权益性投资表》中包括分配给“非关联方股东”的股息、红利,“非关联方股东”是指哪些股东?


  答: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股权关联要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十二)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82、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成本分摊协议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83、企业既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又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是否不需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不是。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虽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并不能免除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十三)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84、《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是否与其它相关表单存在逻辑对应关系?


  答:不一定。《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填报口径,而各关联交易额申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填报口径。


  85、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是否需要报送关联申报?


  答:根据42号公告,企业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该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属于关联业务往来,应当填报关联申报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若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分配股息,则还应填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十四)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86、是不是所有的境外关联方都要填写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不是。该表仅需要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8000《关联劳务表》中列明的境外关联方信息。


  87、与多个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每一个关联方都要单独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是。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应根据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逐户填报。


  88、“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是什么意思?


  答:“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89、“实际税负”如何确定?


  答:“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90、“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哪些?


  答:“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91、《境外关联方信息表》的“上市公司”是否就是《报告企业信息表》的“上市公司”?


  答:不是,主体不同。《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的是境外关联方的信息,如境外关联方为上市公司的,如实填报“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相关信息;而《报告企业信息表》116-118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是基于报告企业自身信息填报的。


  (十五)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2、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需要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吗?


  答: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3、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划分标准说明应如何填写?


  答: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94、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数据相配比吗?


  答:由于来料加工企业填报《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时包含了料值,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仅计算工缴费,因此企业填报的《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会少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额。


  (十六)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95、什么企业需填报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答: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适用于在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十七)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96、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的填报口径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97、填报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时,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98、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是否需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一致?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


  99、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非关联方确定口径与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国别报告》的非关联方是指跨国企业集团以外的交易对象,而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基于42号公告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范围大于国别报告范围。


  100、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说明写的是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请问该处的“金融资产”是狭义定义还是按会计口径包括应收账款等的广义定义?


  答:根据该表的填表说明第10和12项,应为会计意义上的“金融资产”;根据42号公告,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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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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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