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2号 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考虑
发文时间:2019-06-13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2号 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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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不少大型企业集团在境外通过新设、合资、收购等方式,逐步拥有了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境外组成部分。随着业务拓展的进一步深入,境外资产影响已愈加重大。据金融时报报道:2017年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活跃,境外融资比例高。2017年全年,我国企业共实施完成并购项目341起,实际交易总额96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212亿美元,占22%,境外融资750亿美元,占78%。担任国内企业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时,不可避免的需要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由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遵守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审计环境、审计文化以及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除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401-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0号—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施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外,还需要对上述相关差异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影响予以特别考虑和风险控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含有境外组成部分企业集团审计业务,应采取的特殊应对和考虑,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了解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考虑

  与境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相比,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由于所处国家或地区不同,遵守的法律法规或法律体系、职业监管、惩戒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教育和培训、行业协会等职业组织及其审计准则、语言和文化等各不相同,环境更为复杂。因此,集团项目组应充分了解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评估其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等事项,考虑是否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了解,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是否了解并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二是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是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四是参与境外组成部分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评估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上述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疑虑,最终确定是否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

  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需要通过更多的途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全面了解。例如,对于来自于同一网络的成员所,评价质量监控系统的运行结果;访问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过境外组成部分所在国同一国际网络的成员所了解;向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所属的职业团体、颁发执业许可的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函证等方式,来评估其职业道德、胜任能力等事项。一旦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不符合集团审计的相关独立性要求,或集团项目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等存在重大疑虑,集团项目组则不应再利用现任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应要求重新聘用合格的境外注册会计师来开展工作,或者由集团项目组亲自就境外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考虑

  集团项目组应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并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情况,实务中,集团项目组通常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通行的道德守则执行,如果是按照当地的职业道德守则执行需指出与国际审计职业道德守则的差异,以便集团项目组为合并报表审计之目的而做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执行特定程序,以获取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存在重大疑虑的结论。评估需了解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事务所的规模、事务所在国际网络中的会员身份、事务所的声誉、事务所在专业组织中的会员身份;

  2.事务所对特定项目的经济依赖度;

  3.事务所实施的质量控制与监控政策与程序、事务所是否维持与国际质量控制准则1(ISQC 1)或等同国际准则一致的质量控制系统,包括关于遵守职业道德要求、职业准则和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成文政策与程序;

  4.事务所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了解和遵守的程度是否足以使其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承担的责任。

  三、评估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考虑

  集团项目组对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了解可能包括: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于集团审计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准则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拥有对特定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行业服务经验;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充分的了解,以足以履行其在集团审计中的责任;对于一些特殊目的的集团审计(如IPO、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理解应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实施工作,以满足集团项目组发表审计意见的需求等。

  (一)审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实务中,对于境外组成部分一般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境外组成部分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是非国际审计准则,集团项目组应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执业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评估差异的影响,考虑是否需要执行特定程序;对于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差异,应评估差异的影响,考虑是否需要追加执行特定程序。

  (二)相关行业服务经验的要求。对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通常要求其配备拥有相关行业服务经验的项目组成员,以满足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要求。对于境外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通常要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而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不具备对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通常首先要求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境外组成部分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其次,考虑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对境外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会计年度截止日差异等,指导组成部分会计师对差异进行审计,以确保境外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四)特殊目的集团审计的要求。对于特殊目的的集团审计,由于国内相关审批、监管机构的特殊要求,通常由集团项目组联合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由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在其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的工作,由集团项目组来对境外组成部分实施特定程序,以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四、确定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类型的考虑

  集团审计过程中,根据境外组成部分是否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对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考虑境外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识别的特别风险等因素,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类型是否恰当。一般情况下,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对于财务上对集团具有重大性的境外组部分,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二)对于因特定性质或者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重要境外组成部分,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对该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者针对与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相关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余额、一类或多类交易或披露事项实施审计,或者针对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或者上述三项工作的任意组合。

  (三)对于不重要的境外组成部分,担任集团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除在集团层面实施审计程序之外,可以考虑由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信息实施审计、审阅或者特定程序。

  五、集团项目组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集团审计过程中,对于存在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集团项目组应配备具备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实务中,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熟悉英语或特定语言,精通国际审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负责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同时,集团项目组应编制用于指导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英文版集团项目组指令函,做好与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保证集团审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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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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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