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3月和4月房租的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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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减免原则

  坚持租金减免与全市复工复产的节奏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首都功能定位、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保障城市运行和保障民生相结合,坚持租金减免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精准扶持,精准施策,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生保障等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真正获益。

  二、实施主体

  本次减免房租的实施主体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并纳入市管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

  三、租用房产的性质

  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是指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且权属为市属国有企业的房产。

  四、减免时限及标准

  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3、4月份两个月的租金。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五、适用范围

  1.符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及在京取得营业执照且在2019年有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4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或门店(以下简称分公司)符合本条规定享受房租减免的中小微企业相关条件要求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其中,上述四类生活服务业的类型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3.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由市、区教委审批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依照防疫规定延期开学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六、减免工作程序

  加强市区联动,提高租金减免的精准性,使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区域发展规划以及未列入疏整促计划的且经营困难的承租单位真正受益,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通过区、企互认的方式予以确定。

  1.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五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结合本行政区的区域发展规划及疏解整治促提升的整体计划安排,将本区域内符合减免条件且承租市属国企房产的单位名单报送至市国资委。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分三批次报送,第二批、第三批名单原则上需在《实施细则》公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内容及格式详见附表)

  2.市国资委对各区报送的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和分类,并下发至各市管企业。

  3.各市管企业接到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主体名单后,应立即对名单进行核验,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并及时向承租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相关申请减免材料。承租单位配合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职工社保信息等佐证材料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承诺及经营困难情况说明等,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有关减免的要求,按照各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确认最终的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名单。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各市管企业要提高租金减免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完成房租减免工作,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享受到政策优惠,增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主体的获得感。

  七、转租行为的规定

  各市管企业要加强转租管理,督促转租企业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承租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和民办幼儿园,要重点对各级企业房屋转租行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实际经营的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最终受益。

  (一)转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

  由出租方、转租方双方共同承担为承租单位减免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全部减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民办幼儿园的租金。

  (二)转租方为非市属国有企业

  1.转租方为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向转租单位减免租金,并应要求和引导转租企业按政策向实际使用房产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进行减免,转租企业对最终承租人的减免金额不低于市属国企对其进行减免的相应租金金额。如转租方将房产转租给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市属国有企业不对转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2.转租方为非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减免标准,以实际转租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范围向转租企业减免租金,并要求转租企业切实将减免的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的承租单位。

  (三)减免租金幅度确定

  以房屋产权单位和转租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来确定减免幅度,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以最终承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幼儿园的实际用途来确定。

  八、关于减免方式

  租赁双方通过协商灵活采取退、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已收取租金的,可退还减免金额;尚未收取租金的,可直接减免相应租金;也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九、工作要求

  1.切实履行市管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准确理解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持、精准施策的要求,第一时间向各级子企业传达部署。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真正享受到租金减免的优惠。

  2.各区政府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发挥好对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单位的资格审核把关作用。各区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名单的汇集、审核、报送及日常联络工作。

  3.各市管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市管企业要明确牵头业务部门,及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按要求及时更新报送《关于市属国企应对疫情影响减免3月、4月房屋租金统计表》等材料。通过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扎实落实租金减免工作要求,后续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变相提高租金,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中小微企业等承租主体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控股股东的作用。各级国有控股企业的控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责任,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租金减免工作。

  5.各实施主体要严明纪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明确纪律约束条款,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

  6.各市管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各市管企业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对本企业的减免方案进行宣传,及时公布申请流程、责任部门、咨询电话等信息,使符合条件的承租单位切实享受到政策福利,共渡难关。

  7.安排专人负责租金减免的台账管理,做到底清账明。市国资委将汇总市管企业相关的减免情况,为后续申请财政补贴奠定基础。

  十、督导检查

  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企减免租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市管企业租金减免落实情况,对涉及减免不力、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将严肃追究问责。

  十一、其他事项

  涉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文提出的“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严重”是指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2020年一季度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形。

  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附表:××区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承租单位明细表


北京市国资委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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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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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