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15]3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12-22
文号:皖国税函[2015]3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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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已印发,为确保政策规范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面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树立责任意识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务院以定向结构性减税驱动双创引擎,从而激发企业、个人研发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理解此项政策对推动经济新常态下“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同时,国家各层面、各部门对税收政策落实督查审计力度的加强也促使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政策落实的责任和担当意识,增强政策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地要统筹谋划,扎实部署,突出政策落实重点,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各环节工作。

  二、广泛宣传培训

  一是扩大宣传途径,利用好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宣传区域、12366纳税咨询热线、在线访谈等宣传媒体,准确宣传解释好税收政策内容和口径。各地还可自行编写文件汇编和问题解答发送纳税人。二是突出宣传重点,在广泛宣传全覆盖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国家鼓励发展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会计市场成员的专门培训,促进重点企业加快研发,升级产业的示范效应;促进会计市场成员对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规范审计引导。三是强化辅导内容,明确企业根据规定要求按期、按项目、按标准口径规范归集、核算和申报研发支出发生额。

  三、加强部门配合

  一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工作衔接,税政、法规、征管、纳服、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根据征管和纳税服务规范中有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和备案要求,及时理顺办理流程,调整纳税申报软件,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二是加强与科技部门工作联系,各市国税局积极主动联系市科技局,获取全市研发项目立项和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立项研发活动有异议的,上报市局汇总后转请市科技局函商其进行技术认定,并提供认定结果意见书。

  四、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要求

  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财务部门应紧密与研发部门的信息沟通传递,有条件的企业应在研发部门设置研发费用核算专门会计岗位,积极参与掌握研发项目概算,及时了解跟踪研发活动进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专门会计处理。

  (一)设置“研发支出”一级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二级明细核算。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4.期末,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应按月及时核算研发费用支出实际发生额,对于“研发支出”科目在会计核算细化到二级“费用化”或“资本化”即可,但所有的研发费用必须归集到该科目里。

  (二)对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项目设置辅助账,“研发支出”一、二级科目核算的资本化或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应按月分项目归集填列研发支出明细辅助账,保证明细账和辅助账会计期间相关数据的一致。(《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具体见附件)。

  五、强化政策落实日常管理

  一是及时兑现优惠,对企业季度申请加计扣除的,允许其按季度申报表填列要求进行预缴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清算。对企业2016年1月1日前3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影响多缴税款的,可经企业申请后抵减2015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并做好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溯调整。二是规范备案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同时留存公告明确的《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等备查资料。三是严格定期核查,省局根据年度汇算清缴分析结果,参考省科技厅提供的省本级企业研发立项资料,清分下发省本级应申请享受而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名单,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组织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函调本市研发立项及相关企业资料,结合省局下发项目企业名单,根据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和备案资料进行实地核查,每年核查面不得低于20%,核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列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绩效考核。

  六、注重政策效应分析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选定重点行业、深入代表性企业解剖分析调研,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倾听企业诉求,及时掌握阶段性政策落实效果,各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按季汇总上报当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享受和申请享受的企业明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反映政策落实问题。在调研中,各级国税机关应注意分析评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效应,研究落实措施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管理的可行建议,形成有质量的专题分析报告,为地方政府经济决策和上级税务机关完善政策提供有益参考。

  附件: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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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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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