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1-18
文号:皖政[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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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主抓手,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坚持和完善省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市和精准帮扶省属企业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帮扶企业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落实,依法依规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2.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省级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支付,要分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和60日内正式下达。需再分配的省直部门切块资金,6月底前全部定向落实到具体用款单位,到期未细化分配使用的,由省财政统一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建立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对支出进度缓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压减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额度。各级政府要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3.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1亿元资金,充实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安排20亿元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注资参股市、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暂免收取再担保费。

4.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对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5.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0亿元,充实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继续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政策及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政策。全面开展包括“税融通”业务在内的各种银税合作活动。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抓住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板设立、新三板转创业板等多重机遇,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6.引导企业开拓市场。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重点项目建设与省内企业购销对接平台,促进省内钢铁、水泥、家电、汽车、装备制造等优质产品销售。完善煤电产销合作机制。开展皖产名优产品全国行等系列产销衔接活动。培育发展互联网企业,鼓励市、县(市、区)对本地网上年度销售额较大企业给予奖励。

7.积极扶持农业企业发展。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种植企业,以及生猪、畜禽、鱼类等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符合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各地要将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总量的2%,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生产,加快消化过大的农产品库存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保持有效投资力度

8.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积极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粮食水利、中西部铁路、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贫困地区建设等领域,在继续加强原有平台建设基础上,围绕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创建、淮河流域综合治理与绿色发展、皖江示范区规划展期、大黄山国家公园创建、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战略平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实施,谋划一批“大、新、专”项目,充实和完善重点项目库,力争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今后,省级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项目库内项目。继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重大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9.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2016年,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完善省、市、县负责同志联系推进重大项目制度。全面实施“四督四保”制度,对纳入“调转促”“大、新、专”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督办、统筹推进、目标管理、约谈问责机制。对2014年、2015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13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10.创新投融资机制。2016年,省财政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支持各地申报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充实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支持各地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一轮战略合作,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国省道干线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推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各地通过实施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社会贡献考评奖励、金融服务、招才引智、公共服务平台、综合环境保障等规范性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境内外资本投向本地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办好新一届国际徽商大会、安徽省与全国百户知名民企加快长江经济带建设推进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巩固和扩大与央企、民企、外企合作成果,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特别是德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新加坡等项目合作。

12.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把“一尊重、五统筹”贯穿城市发展全过程,提高新时期城市工作水平。鼓励和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落实农民户口变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脱钩,推进就业、住房、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轨。支持开展产城融合等专项试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13.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调转促”和“大、新、专”项目库的重大项目,按程序从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有偿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优先支持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

14.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开展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有重要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各地在产学研用合作、科技成果“三权”管理、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人员留职创业与职务发明、科技人才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2016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创新型省份“1+6+2”配套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保险试点等补助力度。

15.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2016年,省财政统筹安排30亿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开展第一批基地考核评估和第二批基地评审认定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集中力量建设若干个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聚区。

1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16年,省财政较大幅度增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设备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开展适应供给侧改革、消费需求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降本增效等。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补助,最高100万元。

17.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支持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支撑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

18.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积极为企业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加大“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将民营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纳入到专家遴选、荣誉表彰、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等范围。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

四、注重扩大消费需求

19.大力促进消费升级。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支持发展使用权短期租赁等分享经济模式,扩大电子商务、智能家居等消费。支持企业以食品、工业消费品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提升品质、创新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增加中高端、多元化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供给。

20.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省财政对省政府批准的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促进消费升级重点领域的政府购买力度。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22.稳定房地产市场。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五、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

23.支持外贸优进优出。2016年,对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支持开展国际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对参加境外展会、考察境外市场、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外贸平台、开展外贸综合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货物进境指定口岸。

24.提高“走出去”组织化程度。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跨国并购和承包工程。按国家规划,支持企业开展与印度尼西亚、巴西、厄瓜多尔、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产能合作,支持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带动产业链企业“抱团出海”,促进钢铁、有色、建材、汽车等优势产业和富余产能转出去。适时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与国家海外合作基金、多双边产能合作基金等对接。对承揽过亿美元的大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25.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推进协同放权,实行限时办结,提高项目审批监管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条件管制,积极开展简易注销,实现企业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26.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按照“推进企业重组、推进整体上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思路,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组织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企业,以推进整体上市为主要路径,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设股权比例限制。积极探索采取优先股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27.持续加大民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力度,继续实施好33项民生工程。加大扶贫攻坚十大工程投入,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城乡居民医保等项目补助标准。

28.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高度关注并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2016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八、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

29.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管理,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做好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扩大省级政府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推动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个别地区债务增长过快和隐性债务苗头,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30.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各类融资行为,依法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按统一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支持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力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置风险案件,维护金融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上,突破惯性思维定势,打破传统路径依赖,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引领我省经济迈上新台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贯彻“三个区分”精神,勇于担当,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要狠抓工作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能定责、可追责的考核机制,以责促行、以责问效,坚定不移地以责任到位促进工作到位。省政府督查室要根据清单制要求加强跟踪督查,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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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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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