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6]1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皖国税发[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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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67号)要求,我省国税、地税联合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但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

(四)时间界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

二、调查方式

(一)国、地税协作调查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采用"统一发文、统一会审"的工作模式。为避免同一户纳税人减免税信息重复报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须按征收管理的税种范围进行减免税统计调查。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上报数据前,务必进行信息交换比对。

(二)法人企业调查方式

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逐户通知其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企业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为便于数据核实,此类企业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情况仍由地税局开展调查。

各市税务机关须在外网首页设立浮动窗口,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在窗口建立链接。企业纳税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方式获得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通过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具体上报地址由当地税务机关设定及维护;对不具备网络连接能力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发放纸质《调查表》,负责填报辅导及《调查表》的回收,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三)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不发放《调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填报《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算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故此类工商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测算工作仍由地税局完成。

(四)调查软件和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7月15日下发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8月5日下发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及使用说明,省局将及时在FTP上发布。国税发布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地税发布地址:"ftp:/ 143.16.16.8/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目录(安装新软件前需将以前年度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纸质《调查表》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五)地市代码编写规则代码共九位,国税机关前三位为"114",地税机关前三位为"214",第四至五位为地市代码,第六至七位为县区代码,请各市按所辖县区由01开始逐一编号。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市局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2016年减免税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减免税调查总结,包括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局。省国税局上报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省地税局上报地址:"sj-caijj@ah-l-tax.gov.cn".各市税务机关务必于2016年8月15日前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领导抓落实,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省局将减免税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适时通报各地减免税调查工作情况。

(二)对内积极动员培训,对外加强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需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对内积极动员,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将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边调查、边宣传、边辅导、边服务,使每一位纳税人都能更深入地了解减免税优惠政策。可采取会议培训、送表上门、实地讲解、税企QQ群、短信平台等形式,向纳税人告知调查的方法和相关政策的查询方法,并要求企业如实、准确、及时填报《调查表》。各级税务机关需根据《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附件5,以下简称《代码表》),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四)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分析研究《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数据填报口径,对企业做好辅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要求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进行逐户核对,确保调查范围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对企业填报数据,要对照《代码表》进行核实,并与在用系统相关数据、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减免退抵税审批资料信息等进行审核比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各级税务机关需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进行自定义查询,审核无误后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下发的软件中加载基本审核公式,省局也将进一步细化审核要求,于7月份另行下发,请各地关注省局通知。

附件: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16年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5.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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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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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