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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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五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七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核定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调整。

遇有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合同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核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印花税的,其已缴纳的税款可相应进行抵扣。

第十五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或代征印花税,并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可委托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

(二)可委托不动产管理、工商、科技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

可积极尝试与其它适合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合作。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的管理,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代售代征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主管地税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责任。

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金额5%支付手续费。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印花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规范印花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对提升印花税管理提出全面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完善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在认真总结已有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地印花税管理好的做法,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2条。

其中,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强调依法治税的原则。

第三条至第四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并要求税务机关通过部门协作和信息管税加强税源控管。

第五条至第八条,重申了印花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申报方式、纳税期限,明确了营改增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方法、流程和调整,并对已纳入核定范围或未纳入核定范围的应税凭据如何征税做出了规定。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印花税代售代征的范围和工作流程,对加强印花税代售代征管理和支付代售代征手续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强调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

第二十条,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市地税机关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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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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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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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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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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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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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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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