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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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五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七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方法、征收范围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核定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更调整。

遇有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或纳税人生产经营、合同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核定或调整征收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印花税的,其已缴纳的税款可相应进行抵扣。

第十五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或代征印花税,并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可委托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

(二)可委托不动产管理、工商、科技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

可积极尝试与其它适合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合作。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的管理,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代售代征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主管地税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责任。

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金额5%支付手续费。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印花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规范印花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对提升印花税管理提出全面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完善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在认真总结已有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地印花税管理好的做法,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2条。

其中,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强调依法治税的原则。

第三条至第四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并要求税务机关通过部门协作和信息管税加强税源控管。

第五条至第八条,重申了印花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申报方式、纳税期限,明确了营改增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核定征收的范围、方法、流程和调整,并对已纳入核定范围或未纳入核定范围的应税凭据如何征税做出了规定。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印花税代售代征的范围和工作流程,对加强印花税代售代征管理和支付代售代征手续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强调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

第二十条,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市地税机关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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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