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8-21
文号:皖政办[2017]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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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持续扩大“证照合一”覆盖面的部署要求,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确定公布《安徽省“多证合一”改革证照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已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因设定依据取消或确因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告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后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或调整为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不再另行发文规定,由相关部门告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载入《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

  (二)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窗口整合,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配足配强窗口服务力量,切实做好设施、经费等基本保障;围绕“多证合一”改革涉及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效。(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三)有序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模式登记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收缴被整合的证照。取消被整合证照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打通信息共享服务通道。进一步升级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拓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业务操作功能,实现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和共享应用,并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登记机关加快制定统一数据共享标准,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要根据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对应关系。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各自现有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尽快与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省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间涉企信息数据无障碍传输和实时交换。(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五)构建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省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和应用工作。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同时将企业办理社保情况、纳税情况、行政许可、备案管理、资质资格、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黑名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可以证明企业持续经营的信息,通过平台共享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统一向社会公示。每年年报结束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已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牵头单位责任: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六)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网上办理,实现涉企证照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机关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以管促放。“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单一部门执法向跨部门联合执法转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信用安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

  (八)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共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及时梳理与“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或废止,确保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要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予以互认和应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牵头责任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法制办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方面保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督促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督查考核。

  (二)压紧压实责任。“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部门多、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任务时间节点,压紧压实责任,着力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如期启动、全面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及时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成果,在全省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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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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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