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6]13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4
文号:皖国税发[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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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发挥了“先手棋”的作用。随着税收改革不断深化和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3.0版》),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落实《合作规范3.0版》,持续推进国地税合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升级内容。《合作规范3.0版》是对《合作规范(2.0版)》的升级完善,对助力营改增和资源税改革、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保障基层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合作规范升级以解决营改增后国地税双方税收管理和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导向,充分吸收各地先进经验,在保留《合作规范2.0版》全部44个合作事项的基础上,新增7个合作事项,修改13个合作事项,并对所有合作事项增加了“落实标准”。《合作规范3.0版》规定的合作事项更加全面、合作流程更加规范、合作标准更加具体。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合作规范升级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解读,全面把握合作规范升级的主要内容,以认真贯彻落实《合作规范3.0版》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我省国地税合作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实现各方联动。《合作规范3.0版》明确了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其他合作等4大类51项合作事项,包括37项基本合作事项和14项创新合作事项。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其中20项新增和修订合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针对每个合作事项制定或修订了贯彻落实措施,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详见附件)。省、市、县(区)三级国税局、地税局和所有承担具体合作事项的部门都要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形成抓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形成国地税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变“要我合作”为“我要合作”,积极沟通,同心协力,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征管科技部门要发挥落实合作规范牵头部门责任,抓好合作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承担直接落实责任,加强对每项具体合作任务的跟踪、监控,做到全程负责、一抓到底。

  三、进一步选树典型,加强辐射带动。按照“树典型、创示范、带全面”的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定了6个总局合作示范区和10个省局合作示范区。各地要加大合作示范区建设力度,对合作示范区多指导、多协助,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合作示范区先行先试,率先落实《合作规范3.0版》要求的合作事项;鼓励合作示范区大胆创新,探索切实可行、便于推广的新的合作事项,及时总结成熟定型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有益借鉴。其他县(区)主动向示范区看齐学习,充分借鉴合作示范区的有益经验,推动合作由点及面深入开展。要认真总结合作示范区合作工作先进做法和工作成效,并积极开展宣传,突出合作成效宣传。

  四、进一步加强督考,促进工作落实。要按照税务总局绩效考核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确保《合作规范3.0版》提出的37项基本合作事项在2016年全面落实到位,14项创新合作事项在2017年全面落实到位,其中全省16个合作示范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绩效考核要求的8项或8项以上创新合作事项。要根据《合作规范3.0版》提出的合作事项落实标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合作事项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合作示范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如期落实各项合作事项;对各地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国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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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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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