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皖政办[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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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四最”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我省的贯彻执行工作,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常态化发布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有关部门和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督促各地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制度目录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作用,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不懈地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要求,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着力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撬动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细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认真落实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确保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出现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要落实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指导各地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发挥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地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安徽银保监局、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税务和银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形成“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广“税融通”等信贷产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安徽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折不扣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监督规定,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1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担保集团要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到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0亿元。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部署,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在国家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省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经济垄断案件、投诉举报、专项行动、日常检查等多种渠道,排查行政垄断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和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各地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要求,优化政务诚信环境,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政务领域相关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地要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严格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好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省商务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立法修法情况,积极做好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落实工作。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审批等支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范围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税收政策实施效果。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合肥海关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装运前检验制度,推行入境“先验放后检测”模式,推动货物进出境“提前申报”,扩大关税保证保险参与企业。合肥海关、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确保通关环节需要保留验核证件数量减至48种,整体通关时间在2018年比2017年压减1/3的基础上,到2021年持续压减至1/2。省商务厅要落实国家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调整目录,减去已无必要监管的产品。

  (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按要求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切实优化对跨境电商等企业退税服务,提升退税服务效率。全面推广电子化退库,实现出口企业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巩固“国门利剑2018”联合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行为,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发布安徽省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安徽省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及时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省级实施政策文件修订工作,制定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推动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工业建设项目4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专项行动,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启动全流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办公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梳理我省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压缩企业注销公告时间,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编制和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和提交材料规范,提高企业注销登记效率。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四个一律、两个全程”的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衔接落实,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要在2019年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要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十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省级清单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按要求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要求,持续优化安徽政务服务网功能,着力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进一步整合移动端政务服务应用,做好“皖事通”移动办事品牌的宣传推广,提升用户体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质量检测和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严禁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和认证证书种类,增加认证机构数量,督促降低收费标准,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要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推动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规范金融类协会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检查,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缴纳标准,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地要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市县要严肃追究责任。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减免税规模定期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知识产权局要认真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我省11个商标受理窗口职能作用,为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就近注册商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和使用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和打造自主商标品牌。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合肥海关、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要依法查处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强化网上线索发现、源头追溯、线上线下共同治理,加强跨地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要根据国家专利法修订进程,跟踪推进我省专利立法修订工作,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走出去”和产品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健全完善涉及产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持续进行动态清理。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省高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按要求处理公布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提供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省市场监管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有效整合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65号)要求,加强认证监管,规范认证行业发展,大力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2019年底前建立省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生效。省政务服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按要求推进我省现有监管信息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子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适时对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进行修订。指导市县合理掌握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省财政厅要督促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

  七、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落实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营商环境存在的“痛点”,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局要积极对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牵头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评价。每季度对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价,每半年对各地营商环境状况开展监测调查,每年底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第三方调查。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认真落实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落实,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通过“五大系统”督办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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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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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