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14
文号:皖税发[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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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2018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创业就业,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为确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将就业政策置于宏观经济政策层面以及鼓励创业创新等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将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实施减税降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行、精准落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政策红利实实在在彰显,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实实在在增强。

  二、加强统筹协调,深化部门联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摆上减税降费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考核、一同落实。要加强沟通,主动联系当地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落实好主管部门前端掌握条件、税务部门终端落实政策,各部门“尽责行政”的边界和责任。要加强配合,减税办、办公室、法规、税政、纳税服务、征管、督察内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上下联动,加强省、市税务局之间交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实而又实、细而又细落实好各项工作。

  三、深入广泛宣传,注重精准辅导

  省税务局将结合实施减税降费工作,全面梳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适时修订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完善更新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做好面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了解知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在抓好常规性宣传的基础上,有效拓展其他宣传渠道,通过政策汇编、问答、图文解读、PPT课件、小视频等形式,以贴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视角加工形成简明平实、通俗易懂的宣传辅导材料,进一步提升政策宣传实效。要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对优惠对象、适用范围明确,特别是“名单式”管理的税收政策,要主动向有关部门全面了解掌握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名单,进一步将政策“点对点”“面对面”地精准推送到户、精细辅导到位。

  四、简化办理手续,切实便利办税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大幅精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不断扩展“最多跑一次”范围,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要注重发挥信息化作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名单式”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提升政策享受便利性。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凡可以从创业就业主管部门获取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切实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

  五、密切跟踪评估,强化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跟踪问效,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调研,为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存在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等问题,要联合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等部门深度剖析、查找症结、提出建议。要强化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严格做到“六个一律严查严处”,以严明过硬的纪律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实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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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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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