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14
文号:皖税发[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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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2018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创业就业,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为确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将就业政策置于宏观经济政策层面以及鼓励创业创新等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将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实施减税降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行、精准落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政策红利实实在在彰显,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实实在在增强。

  二、加强统筹协调,深化部门联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摆上减税降费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考核、一同落实。要加强沟通,主动联系当地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落实好主管部门前端掌握条件、税务部门终端落实政策,各部门“尽责行政”的边界和责任。要加强配合,减税办、办公室、法规、税政、纳税服务、征管、督察内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上下联动,加强省、市税务局之间交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实而又实、细而又细落实好各项工作。

  三、深入广泛宣传,注重精准辅导

  省税务局将结合实施减税降费工作,全面梳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适时修订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完善更新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做好面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了解知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在抓好常规性宣传的基础上,有效拓展其他宣传渠道,通过政策汇编、问答、图文解读、PPT课件、小视频等形式,以贴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视角加工形成简明平实、通俗易懂的宣传辅导材料,进一步提升政策宣传实效。要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对优惠对象、适用范围明确,特别是“名单式”管理的税收政策,要主动向有关部门全面了解掌握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名单,进一步将政策“点对点”“面对面”地精准推送到户、精细辅导到位。

  四、简化办理手续,切实便利办税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大幅精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不断扩展“最多跑一次”范围,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要注重发挥信息化作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名单式”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提升政策享受便利性。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凡可以从创业就业主管部门获取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切实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

  五、密切跟踪评估,强化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跟踪问效,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调研,为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存在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等问题,要联合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等部门深度剖析、查找症结、提出建议。要强化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严格做到“六个一律严查严处”,以严明过硬的纪律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实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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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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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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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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