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2019年度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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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在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基础上,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黄山市税务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稽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定向抽查指标(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为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自查为先导,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六)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健全“一单两库”

  1、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将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

  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工作计划与任务,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建立。

  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由为未达到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建立。

  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由金三系统自动识别及生成对象建立。

  3、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税收执法资格证为基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实行动态管理。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检查事项合法。

  (二)确定检查对象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自查为先导,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三)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为2016至2018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四)检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的要求,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按阶段展开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9年5月1日—6月30日)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将通过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方式,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待查对象先开展自查工作。各企业并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总体情况、分户自查情况以及《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报送至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三)检查阶段(2019年6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

  开展税务稽查检查。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日— 30日)

  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五、具体事项

  (一)组织领导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稽查局副局长为成员的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选案科,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自查工作

  1.税务机关全面辅导和支持辖区内企业自查,帮助企业识别风险。深入了解企业内部架构、经营模式、核算方式和财务数据,认真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

  2.对自查企业,税务稽查部门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督促其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

  3.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税务稽查部门及时予以确认,通过稽查部门对查补税款结果录入后,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税款入库。并收取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企业自查出涉税问题并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根据情节不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重点检查工作

  1.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采用随机和竞标方法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对象的经营规模和可能的涉税问题复杂程度评估工作量,合理调配税务稽查人力资源。加强查前辅导培训,明确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2.对自查不彻底、不认真,并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调配合。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提高对企业的税收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协调、督促落实,稽查局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检查,确保实现预期效果。税务机关在组织自查工作中要提高服务意识,为企业自查提供便利和支持,通过与企业充分沟通,查找涉税风险点,帮助企业将涉税问题整改自纠。在重点检查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推行信息化稽查,综合采取团队化检查、项目化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组织形式,严格依法开展检查,确保查深查透和依法处理,切实提高重点检查质量,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震慑效果。

  (三)认真分析总结,发挥以查促管职能。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全面反映工作成果,归纳总结工作措施,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要整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征管、税政和法规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要确保总结工作质量,统计数据要详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杜绝拖沓敷衍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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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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