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守组织收入原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皖税发[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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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税务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力”,按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切实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将其作为一项严肃重大的政治责任扛牢抓实,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我省落地生根见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紧紧围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扎实推进线上包保服务,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服务措施清单〉的通知》(皖税函[202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脱贫攻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皖税函[202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持稳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皖税函[2020]97号)等一系列有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的文件落地落细,坚决做到“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决不能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上打折扣、搞变通。

  三、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问题,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原则,严禁通过收“过头税费”、虚收空转、违规提前征收收入,严禁为迎合脱离税源实际的要求违规征税,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要通过同比、环比等多维度对收入算账,要算清收入地区账、行业账,算好当前账、长远账,做好相关分析研判。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引导地方理性看待收入增长预期,积极争取各方理解、支持与配合,从源头上预防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情况发生,为组织收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当前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税费收入普遍下降,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加大,组织税费收入压力和挑战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要主动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宣传,及时回应各方面关切。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委、财政、统计等部门联系,建立数据沟通和共享机制,加强在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收支情况、税收收入形势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好组织收入工作汇报沟通机制,在关注疫情对收入影响、跟踪税源变化、做好相关政策减税分析的基础上,实时报告可能影响组织收入工作的重大情况。

  五、加强税收分析研判。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关注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动态跟踪机制,通过案头分析、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定期与不定期对企业经营趋势、税收预计情况等进行了解,掌握经济税源变动趋势。通过增值税发票、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等系统数据,持续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复销情况,选取重点企业开展典型调研,分析疫情对相关企业影响,判断全省税源发展变化趋势。

  六、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推行“一企一策”“点对点”帮扶等服务举措。要利用大数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广泛征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购销困难,利用大数据匹配合适的信息,为供需双方搭建信息平台。要密切加强税费收入形势研判,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风险问题,坚决打击没有实际经营收入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及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税费优惠政策的“假申报”行为。要适当调整年度稽查计划,除有明显偷逃骗税线索外,原则上不将直接参与一线抗疫、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的企业确定为稽查对象。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聚焦组织税费收入行为,既要坚决查处收“过头税费”,采取虚收空转、转引税款、提前预征税费等手段虚增收入的行为,也要及时纠正减免税费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督促依法依规精准征税收费。通过健全完善监控指标,对去年以来组织收入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和“回头看”,督促问题整改,防控执法风险。

  八、严明纪律严肃追责。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政治监督作用,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优惠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灵活运用电话抽查、回访、明查暗访等方式,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对落实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把系统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把纪检专责监督与职能监督贯通起来,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发挥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性。要坚持挺纪在前,不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一律严肃查处,依规追责问责,通报曝光典型案件,绝不姑息迁就。

  各市税务局和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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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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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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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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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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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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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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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