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文时间: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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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 2020 年上半年 3 个月租金,并对减免租金的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出租人配套出台优惠政策。在此政策推动下,很多出租人向现有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提供了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减让优惠。承租人和出租人普遍反映,按照现行租赁准则规定评估相关租金减让是否属于租赁变更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工作量大、成本较高,面临较大的实务困难,希望适用简化处理方法。

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收到来自诸多利益相关方的类似诉求,并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新冠病毒疫情相关租金减免(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进行修订,允许承租人选择简化会计处理。

为回应我国企业的诉求,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研究起草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为起草本征求意见稿,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最新动向,认真研究其发布的租赁准则相关教育材料和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二是同步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财会便[2020]27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企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的意见。三是认真汇总、梳理和分析来自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学术界等多方面的反馈意见,及时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方意见。四是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各方面反馈意见,在多次内部讨论基础上,形成了适应我国需要的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目前,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 2018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其他企业执行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旧准则)。本征求意见稿分别前述两类企业作出规范。

本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确定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现行租赁准则或本征求意见稿的简化方法,且该选择需一致地应用于类似租赁合同。二是应实务界要求,分别规范执行新旧准则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简化会计处理方法,明确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无需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三是对采用简化方法作出相关披露要求。四是明确本征求意见稿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否恰当?

是否造成实务判断困难?

您建议采用何种表述更为恰当?

您是否建议在适用范围段明确具体适用时间?

如果是,您认为应当如何规定适用时间?

理由是什么?

2.您是否同意对承租人提供简化处理方法?

如果不同意,您的理由是什么?

如果同意,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执行

新准则和旧准则的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恰当?

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您是否同意对出租人提供简化处理方法?

如果不同意,您的理由是什么?

如果同意,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执行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恰当?

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4.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披露要求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5.您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有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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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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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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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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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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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