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改组[2014]16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4-04-02
文号:国资改组[201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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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批示精神,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文件精神,经商财政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离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执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将“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分离移交的范围

  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范围包括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职能。如企业职工家属区已有管道燃气设施,且需分离移交的,也可纳入分离移交范围。

  三、分离移交工作的支持政策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给予支持。遵循“先移交后拨付”原则,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取得分离移交改造费用支付凭证,经审计核实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的50%给予支持。

  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申请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支持资金,提交申报材料说明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包括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总体情况及资金配套情况,各项目分离移交职能、费用、接收单位、协议生效时间、责任转移时间、资金申请情况等。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分离移交接收协议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分离移交改造费用清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资产交接清单,以及国资委确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支持资金,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申报的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项目范围内统筹使用,及时拨付到移交企业。

  移交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二)因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国资委审核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时,应合理考虑上述因素。

  四、组织实施

  (一)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分离移交事项依照财企[2005]62号文件的规定,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财政部和国资委备案。

  (二)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单位为移交企业筹措资金应不低于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的30%。

  (三)有接收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接收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与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明确改造标准及其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企业“三供一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移交,其他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资产和财务处理

  (一)“三供一业”移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变更、产权登记等工作。

  (二)移交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资产,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关于自行分离、无偿移交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移交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对分离移交过程中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企业配套资金支出、资产移交划转以及国有权益变动等事项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随年度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一并报国资委备案。对当年发生的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当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蓥证意见,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国资委。

  六、监督检查

  (一)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中夹企业集团公司应向财政部和国资委报送分离移交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资产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或教训,对推进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建议等。

  (二)国资委组织对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擅自擲用、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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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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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