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0-02-02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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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和一线监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促进新三板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健康安全,与市场各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助力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现将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挂牌初费及年费

  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增挂牌公司、新增优先股的挂牌初费及当年年费,免收湖北省存量挂牌公司的2020年年费。

  二、挂牌审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领域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

  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一是设置“专人对接、专项审查”机制。为保证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全国股转公司设置专用咨询电话,安排特定审查人员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负责对前述企业的审查以及相关事项的咨询解答服务。二是设置“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机制,即在现有规则明确的各审查环节的期限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申报文件、反馈回复文件的审查时限以及办理挂牌手续相关环节的等待时间,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确保对上述企业做到“申报即受理、受理即审查、审结即挂牌”。

  三、定向发行、并购重组

  受疫情影响,股票定向发行及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就涉及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做出妥善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定向发行函件有效期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挂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受疫情影响,股票暂停转让6个月内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或披露预案后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审计并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无法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材料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报送。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全国股转公司开设审查绿色通道。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上述挂牌公司的股票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一是设置“专用通道,专人对接”机制,对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加强对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的指导,协助其规范履行发行、并购重组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全力保障相关挂牌公司融资。二是设置“即报即审、专人审查”机制。自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披露后,即指定审查人员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优先办理上述企业的相关业务,审完即发。三是探索投融资专项对接服务,针对湖北地区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通过投融通平台联合商业银行提供线上信用贷专项产品,开展线上展示和融资专场服务,帮助挂牌公司对接投资人。

  四、信息披露

  一是实施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专岗服务。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咨询,全国股转公司对应专岗人员将及时做好解答,支持挂牌公司做好疫情防控与驰援抗疫情况信息披露工作。二是支持挂牌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可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根据所处地区疫情严重程度以及当地政府管制措施,充分协商2019年年报延后开展审计工作的计划,优化调整审计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将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并通过年报在线培训等形式指导挂牌公司尽快推进年报披露工作。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在主办券商的协助下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视情况披露业绩快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三是指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重大信息,关注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如因受疫情影响,挂牌公司无法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的,需主动告知主办券商,同时做好停牌业务办理,主办券商应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五、公司治理

  一是允许挂牌公司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因春节假期调整、疫情防控的原因,挂牌公司不能根据已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告。挂牌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多于7个交易日的,可以取消在原定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并重新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新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另定股权登记日。二是鼓励挂牌公司灵活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鼓励挂牌公司在符合业务规则和章程规定的基础上,灵活安排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鼓励股东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挂牌公司召开现场会议的,应当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三是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备时间。《关于做好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挂牌公司于2月7日前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备工作,现将上述信息报备工作延长至2月16日前完成。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报备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六、分层安排

  鼓励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通过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相关准备工作。挂牌公司在开展进入创新层的准备工作过程中,因假期延长等原因,遇有实际困难的,主办券商应积极协助处理,并可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反映,我司将积极研究协助解决。我司将根据国家防疫工作部署和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准备情况,统筹今年分层调整的具体安排,请市场主体关注后续通知。

  七、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针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挂牌公司拟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全国股转公司开通咨询绿色通道,为上述地区和领域企业设置专用咨询电话,由专人接听和解答咨询问题,专人对接上述申报企业与中介机构,对其在尽职调查、申报过程中的特殊疑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专门答复,帮助企业尽快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八、股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一是延长业务办理时限。2019年7月24日后签署的转让协议,投资者因疫情延误申请办理的,不受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的限制。对于2019年11月24日后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投资者尚未办理过户的,不受确认函有效期的限制。二是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原则上应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非现场方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函;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领取确认函的,参照前述方式办理后续业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办理专用邮箱:jiaoyi@neeq.com.cn。

  九、业务受理与市场服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各类受理业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业务受理,原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的优先股发行、撤销终止挂牌、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退市公司挂牌等各类申请备案文件,调整为以PDF格式发送至info@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各类复核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效力与纸质文件等同,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申请材料以PDF格式发送至fuhe@neeq.com.cn并留下联系方式;原通过BPM系统提交的各类文件仍通过BPM系统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将及时办理、反馈各类申请。二是持续做好市场培育,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挂牌企业做好市场推广与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停业务现场培训及挂牌仪式,通过官网发布培训视频等课件以及董秘资格考试题库,供市场主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学习。同步向主办券商、地方政府定向推送视频、文字等培训材料,引导挂牌公司及时进行线上学习。同时,畅通业务咨询通道,市场主体可通过400服务热线、业务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沟通联系。全国股转公司将定期收集、整理市场主体的各类问题,及时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对热点问题进行回应。三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咨询问题、反映诉求,全国股转公司将密切跟进投资者来电,细致解答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四是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全国股转公司将积极利用网站、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为投资者持续提供优质在线投教服务。全国股转公司提醒投资者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投资者教育基地将暂停服务。五是倡导理性投资。全国股转公司呼吁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客观分析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将加强市场监察,切实维护交易秩序,对利用疫情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十、主办券商工作

  一是督促主办券商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协助挂牌公司做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办理等工作,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二是鼓励主办券商进一步完善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主办券商通过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培训,及时了解挂牌公司情况,发生因触发相关规则规定的现场检查、现场培训等情形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申请延期开展相关现场工作。三是支持主办券商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权限开通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服务的,应当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四是对于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五是支持主办券商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作。六是疫情防控期间,主办券商业务备案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原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在以邮件形式发送且受理后,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要求,想市场所想、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需,持续跟踪了解市场需求,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切实维护好新三板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市场各方一道,风雨同舟,守望相助,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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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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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