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9]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工作规划[2018-2022]》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中税协发[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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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部署要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工作规划(2018-2022)》,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1月31日

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工作规划(2018-2022)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税务师行业协会与院校协同育人机制,全面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发行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围绕税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互利共赢的发展理念,构建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院校以及相关方协同育人长效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优秀涉税专业服务人才,为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人才基础

  (二) 总体目标

  整合教育资源,全面推进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到2022年,税务师院校培训基地和事务所专项业务培训基地相结合的培训基地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存量人才培养取得新成效。联合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培养战略型领军人才200名;联合扬州基地、专业财经类院校培养业务型高端人才2000名;联合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和相关院校培养业务骨干30000名。行业后备人才队伍规模有效扩大,在若干财经类院校设立税务师方向实验班,每年培养10000人左右税务师专业后备人才;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年度报考规模突破50万人、130万科,累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突破25万;事务所与院校协同育人机制日趋成熟,在若干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联盟,每年提供5000个以上实习岗位。

  二、行动计划

  (一) 加强后备人才培养。创新合作形式,丰富合作内容,共商专业规划,共行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共促学生就业。

  1.创新涉税专业课程和教材。各类财经院校涉税专业教学课程和辅助教材,宜以税法、财会知识、涉税实务等为基础,以行业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为补充,在课程设置及教材编撰与选用时宜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议。

  2.建设涉税专业教学案例库。通过向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征集涉税专业服务典型案例等方法,开发、建设涉税专业教学案例库,为院校教学和行业培训提供服务。

  3.建设双向师资队伍。在行业(社会)、院校遴选、培养一批优秀教师,建立双向兼、挂职机制,促进院校与行业师资资源融合共享。

  4.创建实习基地联盟。遴选一批能满足大学生实习需求的税务师事务所,与院校共建全国税务师行业大学生实习基地联盟,双向调配实习供需信息,为院校学生提供实习需求。

  (二) 分层培养存量人才。引进国外行业组织、国内外著名高校资源,联合开展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轮训,培养国际税务人才、行业战略型领军人才;依托扬州税务学院等专业院校强化高端人才培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员管理水平;拓展面授基地和网校培训功能,扩大业务骨干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

  (三) 创新培训基地建设。研究筹备税务师学院相关事宜。加强扬州、大连、西部面授培训基地建设,创新培训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培训效能;挖掘税务师事务所专项业务培训潜力,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稳步推进专项业务培训基地建设。

  (四) 探索开展税务代理能力认证。研究建立税务代理岗位能力标准体系,探索开展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认证工作。

  (五) 创建办税技能竞赛品牌。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下,以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办税技能、提高税法遵从度、发现培养涉税专业人才为着力点,创新竞赛组织形式,拓展参赛面,吸引全社会相关人员积极参与,扩大影响力。

  (六) 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办学,深化校企合作,推动产教深度融合。

  (七) 推进涉税专业服务领域科研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依托院校科研资源,开展涉税服务领域专项课题学术研究。

  三、实施步骤

  产教融合规划实施分为动员、试点、推广三个阶段。

  (一) 2018年底—2019年上半年为准备动员阶段

  1.完善规划,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健全组织机构。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产教融合工作,调动全行业和相关院校积极性,扩大社会影响。

  3.筹备试点,有条件的地方税协选择3-5家税务师事务所与2-3所院校作为试点单位,全面试点协同育人机制,明确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 2019年下半年—2020年上半年为试点阶段

  1.开展先行先试。中税协、地方税协指导试点单位开展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2.建立示范点。中税协在各省(区、市)试点中,选择工作开展好的院校和事务所,建立行业产教融合示范点,为全行业提供样板和有益经验。

  3.开发辅助教学、培训系统。中税协网校研发、上线涉税专业服务基础课程200学时,开发1.0版涉税服务业务教学案例学习系统,编辑出版《涉税服务实务案例》等系列图书;筹备组建行业大学生实习基地联盟;开展税务师职业能力评价标准体系课题研究,探索能力测评,推进办税技能竞赛标准化、制度化;试点开展税务代理专业能力评价工作。

  (三) 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为推广阶段

  1.向全行业和相关院校推广、复制试点经验和做法。

  2.产教融合各项行动计划全面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教学辅助系统上线并稳定运行。

  3.产教融合目标基本实现,双向人才培养作用充分显现。

  4.筹备组建税务师学院。全面推进行业产教融合实施工作。

  四、组织保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中税协要加强对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充实力量,推动税务师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一) 组织机构

  中税协牵头成立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由中税协、省税协、院校、税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由行业和院校相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中税协秘书处(考试部)

  地方税协设立产教融合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 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产教融合全面工作,制定各项制度,审定、评估实施方案,检查与考核实施效果。专家委员会负责产教融合制度框架设计,并为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参与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评估。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检查、考核的实施,对外合作交流、宣传与推广,处理日常事务。

  (三) 保障机制

  产教融合的经费保障采取项目合作单位众筹为主、中税协和地方税协适当补助为辅的方式。中税协在年度预算中单列“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教融合相关工作。各地方税协可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税务师行业产教融合工作规划(2018-2022)》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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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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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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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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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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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