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114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9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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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爱国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政策,缓解基金池收支不平衡现状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2009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我国国情,设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基金补贴制度实施五年以来,全国共建成109家具有基金补贴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通过审核拨付基金补贴107亿元,引导近3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各类回收渠道进入正规企业处理,不规范拆解活动得到基本控制。

  从目前情况看,出现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历史存量大。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保有量较大,而拆解处理费用主要依靠现有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基金承担,因此当较大历史存量的电器电子产品在短时间内集中报废时,容易对基金支出带来较大压力。二是处理能力过剩。目前,取得资质并符合规划的处理企业有122家,是2012年的2.3倍。由于处理企业数量偏多、处理能力过剩,容易诱发出处理企业争抢废弃产品资源,拆解处理量快速过快增长等问题。三是部分处理企业存在拆解不符合补贴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加剧了基金的收支不平衡。

  为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引入总量控制机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规划及资格许可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提高拆解处理效率。二是加强处理企业补贴资格管理。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现行处理企业确定和退出机制,规范资质管理。三是加大基金补贴审核力度。我们将积极配合环保部加强基金补贴审核,完善对企业拆解作业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并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执法力度的建议

  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执法力度的建议。目前,为贯彻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保证基金补贴到位,防止发生骗补问题,我部在会同环保部制定基金审核拨付相关政策时,将处理过程规范性和处理数量准确性作为审核重点,由环保部按照省部两级的审核制度确认享受基金补贴的拆解处理数量并核报我部,我部按照环保部提交的拆解处理情况,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并拨付资金。从实际情况看,采取上述的审核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并保障按时拨付基金补贴。

  此外,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在审核工作量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省级环保部门为防止骗补行为,确保审核质量,有时出现延长审核时间的情况。环保部在复合时,需要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对于一些性质严重的问题要求开展二次复核。因此,客观上出现审核时间较长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加快脚步,尽快启动新增9个品种基金征补工作的建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2014年版)》颁布以来,我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电器电子产品领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于哪些新增产品适宜采取基金补贴模式,我们认为还需统筹研究,主要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原《目录》中的“四机一脑”产品相比,新增目录产品主要为热水器、打印机、手机等小型家电,从国际经验看,国外普遍采取市场方式来解决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相关费用。如欧盟、美国部分州主要采取生产者责任组织制度,由生产者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日本对于一般家电采取A、B组模式,由生产者组成联盟自行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澳洲、日本对于部分小家电采取生产商与地方政府自愿协议回收模式,由生产者支持地方政府组织建立回收系统。其共性是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原则,由中央政府订立回收处理目标,生产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运营回收处理网络,并自负盈亏。

  其次,《目录》是发展改革委,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原则,确定当前我国实施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总体范围。其中,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高,再利用市场较好,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低,企业回收处理的经济效益较好。这类产品一般不需要对其处理费用进行补贴,可不需纳入基金范围。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低,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高,企业回收处理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甚至亏本。对这类产品,可给予拆解处理费用一定补贴,并适时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的备选产品范围。

  再次,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范围前,还需妥善解决相关产品拆解处理的有效监管问题。如对于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手机等新增产品,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中含有硒鼓、墨盒等有害物质,手机的电路板中含有的多种贵金属(如锂电池中含有钴,液晶显示屏中含有铟等)、基本金属和可循环利用的元器件,具有一定的资源价值。这4种新增产品的拆解处理,需要具备化学和水处理、贵金属提取等特殊装备和工艺,对于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环境保护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要求也很高。如处理过程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目前,现有的处理企业基本不能满足上述4种产品拆解处理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资格审查和许可标准。此外,因手机中存储了大量个人隐私和国家敏感信息,其拆解处理还存在信息安全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结构、功能、拆解装备工艺和环保要求,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环保设施条件,研究制定相关拆解规范、标准和监管制度,并稳妥推进将有关产品纳入基金征收补贴范围。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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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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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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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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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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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