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114号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9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7-11
文号:财税函[2017]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06

管爱国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政策,缓解基金池收支不平衡现状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2009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我国国情,设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基金补贴制度实施五年以来,全国共建成109家具有基金补贴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通过审核拨付基金补贴107亿元,引导近3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各类回收渠道进入正规企业处理,不规范拆解活动得到基本控制。

  从目前情况看,出现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历史存量大。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保有量较大,而拆解处理费用主要依靠现有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基金承担,因此当较大历史存量的电器电子产品在短时间内集中报废时,容易对基金支出带来较大压力。二是处理能力过剩。目前,取得资质并符合规划的处理企业有122家,是2012年的2.3倍。由于处理企业数量偏多、处理能力过剩,容易诱发出处理企业争抢废弃产品资源,拆解处理量快速过快增长等问题。三是部分处理企业存在拆解不符合补贴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加剧了基金的收支不平衡。

  为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引入总量控制机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规划及资格许可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提高拆解处理效率。二是加强处理企业补贴资格管理。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现行处理企业确定和退出机制,规范资质管理。三是加大基金补贴审核力度。我们将积极配合环保部加强基金补贴审核,完善对企业拆解作业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并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执法力度的建议

  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加强监管,加大对不法企业执法力度的建议。目前,为贯彻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保证基金补贴到位,防止发生骗补问题,我部在会同环保部制定基金审核拨付相关政策时,将处理过程规范性和处理数量准确性作为审核重点,由环保部按照省部两级的审核制度确认享受基金补贴的拆解处理数量并核报我部,我部按照环保部提交的拆解处理情况,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并拨付资金。从实际情况看,采取上述的审核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补贴资金的安全,并保障按时拨付基金补贴。

  此外,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审核时发现,部分处理企业拆解回收价格很低但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甚至疑似仿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骗取基金补贴。在审核工作量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省级环保部门为防止骗补行为,确保审核质量,有时出现延长审核时间的情况。环保部在复合时,需要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对于一些性质严重的问题要求开展二次复核。因此,客观上出现审核时间较长的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关于加快脚步,尽快启动新增9个品种基金征补工作的建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2014年版)》颁布以来,我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电器电子产品领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于哪些新增产品适宜采取基金补贴模式,我们认为还需统筹研究,主要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与原《目录》中的“四机一脑”产品相比,新增目录产品主要为热水器、打印机、手机等小型家电,从国际经验看,国外普遍采取市场方式来解决小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相关费用。如欧盟、美国部分州主要采取生产者责任组织制度,由生产者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日本对于一般家电采取A、B组模式,由生产者组成联盟自行运营回收处理系统;澳洲、日本对于部分小家电采取生产商与地方政府自愿协议回收模式,由生产者支持地方政府组织建立回收系统。其共性是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原则,由中央政府订立回收处理目标,生产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运营回收处理网络,并自负盈亏。

  其次,《目录》是发展改革委,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角度,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原则,确定当前我国实施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总体范围。其中,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高,再利用市场较好,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低,企业回收处理的经济效益较好。这类产品一般不需要对其处理费用进行补贴,可不需纳入基金范围。有些产品资源化程度较低,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高,企业回收处理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甚至亏本。对这类产品,可给予拆解处理费用一定补贴,并适时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的备选产品范围。

  再次,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范围前,还需妥善解决相关产品拆解处理的有效监管问题。如对于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手机等新增产品,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中含有硒鼓、墨盒等有害物质,手机的电路板中含有的多种贵金属(如锂电池中含有钴,液晶显示屏中含有铟等)、基本金属和可循环利用的元器件,具有一定的资源价值。这4种新增产品的拆解处理,需要具备化学和水处理、贵金属提取等特殊装备和工艺,对于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环境保护和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要求也很高。如处理过程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目前,现有的处理企业基本不能满足上述4种产品拆解处理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资格审查和许可标准。此外,因手机中存储了大量个人隐私和国家敏感信息,其拆解处理还存在信息安全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结构、功能、拆解装备工艺和环保要求,处理企业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环保设施条件,研究制定相关拆解规范、标准和监管制度,并稳妥推进将有关产品纳入基金征收补贴范围。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