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注[2019]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03-03
文号:市监注[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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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登记更加高效便捷,登记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惠及了广大守法、诚信的企业和群众,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为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持“宽进严管”改革要求,现就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

  责。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当事人就被人冒用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要查明基本事实。对于查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罚和惩戒力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规范撤销登记程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撤销登记程序,根据调查结论或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更正登记业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数据,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撤销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鼓励各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试行更为便捷规范高效的撤销登记程序。

  三、积极协助司法救济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积极协助当事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履行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冒用身份证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专项清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查清和处理一批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件。要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工作成效。

  五、推进实施实名验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今年,率先在企业设立登记环节,实现对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相关自然人的身份查验,有效防控通过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完成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建设,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并向地方开放,协调相关部委向各省局提供了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控件。各地要有效运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条件开展线上线下身份验证,已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按上述要求开始实施企业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尚未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抓紧落实《关于做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企注函字[2018]158号)和《关于加快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工作的函》(登注函字[2018]77号)要求,务必于2019年5月1日前开始实施企业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各地在实施企业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前,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发布公告,做好宣传引导。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相关自然人确实在“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上无法通过验证的情况,各地可以通过现场人工验证并记录业务台账等方式提供救济渠道,确保相关自然人能够办理登记业务。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更好地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实施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持对监管对象的有效约束,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其他市场主体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参照此《通知》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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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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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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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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