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7]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12
文号:税总办发[2017]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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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开展“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的通知》(青文字[2017]2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展示税务青年集体弘扬文明风尚、投身创新创造、服务税收发展的青春奋斗风貌,进一步营造税务青年干部积极争先、建功立业的浓厚氛围,引导税务青年为“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贡献青春力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青年建功‘十三五’·青春献礼十九大”为主题,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以下简称“开放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6月26日—7月7日,为期两周。

  二、活动目标

  组织全国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立足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需要,拓展线上线下社会参与平台,通过示范服务、社会评议、互访互学、政策宣讲等公益实践活动,以内容鲜活、形式生动、导向鲜明的税务职业文化产品,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的新气象,汇聚税务青年干部拼搏有为的正能量,营造崇尚职业精神、共建社会文明的新风尚。

  三、活动内容

  (一)配合好集中行动,营造整体声势

  按照共青团中央深化“亮身份、亮形象、亮承诺”等机制的统一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特点,采取多种方式亮出活动标识、活动主题,并通过对各类资源的整合运用,形成整体声势、扩大社会影响。

  1.亮出活动品牌。立足于活动集体多为办税服务厅窗口单位的特点,广泛利用对外办税区域的电子屏幕、宣传栏,以及各活动集体的网站、微博、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对外平台,密集展示活动主题、海报、标识等内容,整合资源、烘托氛围,扩大税务系统开放周活动的社会影响。

  2.亮出集体形象。在各活动集体的服务窗口、操作工区、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或创建标识;在电子屏幕或网上平台播放“青年文明号”宣传片或主题歌;通过“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等服务载体,公开质量和服务承诺、咨询和投诉渠道;要求活动集体成员佩戴“青年文明号”标识,规范服务仪态和用语。

  3.亮出税务精神。结合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从各活动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实践经历、典型事迹、感人故事等出发,挖掘有吸引力、感召力的宣传题材,通过展示青年创造和青年风貌,反映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成果、新气象。同时,总结各活动集体在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质量,特别是在营改增攻坚、金税三期工程全面上线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探索出的新理念、新措施、新成效,凸显“青年文明号”品牌的精神鼓舞作用。

  (二)发挥好行业优势,打响税务品牌

  结合活动目标和税务行业文化,积极打造有行业特点、有生动形式、体现先进作用、便于展示传播的活动内容,打响税务系统开放周活动品牌。

  1.税史展厅推动直观展示。积极利用各类实体空间,通过部分城市已建立的税收历史展厅、税收博物馆等独具税务特色的空间载体,向社会大众介绍税收发展历程,直观展示税收现代化建设新成果。届时税务总局指导部分省税务机关组织联动展示,做好示范,其他各地税收历史展厅、税收博物馆做好呼应。

  2.服务热线展示青春风采。进一步发挥12366呼叫中心团队在税务青年集体中的示范作用。活动期间,已获得“青年文明号”的12366呼叫中心,要设计热线接听“青春展示语”(如在接听时增加“您好,这里是全国青年文明号某某12366呼叫中心),进一步让干部感受到荣誉感、责任感,并以服务热线为载体,进一步展现税务青年集体风采,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力。获得2015—201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的12366呼叫中心要做好示范。

  3.税法宣传直面社会关切。结合2017年税收宣传重点和纳税人关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等活动场地,主动优化宣传方式、丰富解读形式,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服务规范引领质效提升。各活动集体要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纳税服务规范要求,进一步净化美化办公环境,营造温馨舒适的服务氛围;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紧盯热点难点问题,多推便民之举、多谋利民之措、多施惠民之策,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三)运用好展示载体,构建生动局面

  结合活动要求,开展有形有效的实践活动、创造生动多样的展示载体,突出开放性、互动性、体验性,提升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形成独具税务系统特色的活动局面。

  1.组织现场实践。将”走出去、请进来“融入开放周始终。既主动”请进来“,邀请纳税人、社会监督员、税收志愿者、媒体从业者等走进各活动集体,开展岗位体验、操作观摩、政策讲解、公开评议等活动,通过面对面的深入沟通,营造和谐征纳的良好环境;又积极”走出去“,走进企业、社区、学校、园区等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在为民服务的示范行动中,树立税务人的良好形象。

  2.用好新兴手段。积极运用网络空间及新媒体资源,依托各活动集体的官网及”两微一端“等平台,创新活动的实现载体,拓宽大众参与渠道。倡导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为活动参与者提供更具参与感的交互式体验,提升活动的带入感和认知度。

  3.整合宣传资源。注重整合系统内外宣传资源,发挥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各自优势,把握开放周活动的重要节点和重点举措,集中力量做好对开放周活动推进情况的宣传展示,形成宣传声势、打造宣传亮点。

  4.打造优秀作品。积极创作宣传展板、便民手册、微视频、直播课堂等大众宣传产品,并植入实践活动、工作平台、服务流程等,进一步增强活动效果。做好活动微作品的制作选送工作,着眼于税收工作特点,从感人事迹、新鲜经验、政策宣传等三方面挖掘作品主题,通过微视频、微故事方式予以展示,具体选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活动要求

  (一)系统部署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税务系统各”青年文明号“集体既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开展好活动,又要兼顾地方团委部署,把握好活动重点和节奏,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地方团委反映活动情况。要加强同区域内国税、地税”青年文明号“集体联动,进一步构建税务系统条块结合、联创联建新格局。

  (二)集中行动与自主创新相呼应。活动集体一方面要按照团中央及税务总局整体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间,做好规定动作,另一方面还要结合税务行业特征和集体自身特点,以落实活动目标为中心,创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自主活动,做好上下呼应,营造整体活动声势。

  (三)全国示范与省市互鉴相统一。税务系统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通过互访互学、巡回演讲等方式加强先进经验的交流借鉴。其中,”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做好开放周活动的示范带头工作,面向系统和社会大众展示好税务青年集体的风貌。

  五、推进步骤

  (一)研究筹备

  根据税务总局开放周活动通知,各省(区、市)税务局于6月16日前确定本单位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综合各省(区、市)税务局方案内容,确定部分活动作为重点示范活动,拟邀请相关领导现场参加指导。

  (二)组织实施

  2017年6月26日,各活动集体统一启动开放周活动,前期要做好各类品牌标识、活动海报的展示准备等筹备工作。届时可以省(区、市)税务局为单位,组织开展开放周示范活动。税务总局将举行全系统开放周示范活动。

  2017年6月26日—7月7日活动期间,各活动集体认真做好具体活动的组织落实,并注重收集、发布、推广微视频、微故事等文化作品。

  2017年7月27日前,各省(区、市)税务局向税务总局报送活动整体情况、典型经验,并选送1—2个优秀微作品至税务总局人事司(要求详见附件)。

  (三)持续深化

  以此次开放周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活动中的新经验、好做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并研究”青年文明号“创建长效机制,带动青年干部始终保持朝气蓬勃的青春风貌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和智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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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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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