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罗马尼亚对1991年1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罗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国与罗马尼亚对1991年1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
《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罗马尼亚适用于所得税和利润税。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第五条(常设机构)第六款规定,一家企业不应仅因为在缔约国一方通过按常规经营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经营而被视为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某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之紧密关联的企业,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独立地位代理人。“紧密关联”是指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某人与某企业存在相互控制关系,或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如果某人与某企业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的受益权,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50%的受益权,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三、第十条(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按照缔约国一方法律在该国征税。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3%。但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国另一方全部拥有或拥有所有权超过50%的任何实体的股息,缔约国一方予以免税。
四、第十一条(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按照缔约国一方法律在该国征税。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3%。但对于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利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一是因赊销设备、商品或服务导致的负债支付的利息;二是由缔约国另一方金融机构批准的贷款支付的利息;三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国另一方全部拥有或拥有所有权超过50%的任何实体的利息。
五、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缔约国一方法律在该国征税。但是,如果该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3%。
六、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款规定,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三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铁路或公路车辆,或者转让附属于经营上述运输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主要并经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除外)或可比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或可比权益的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则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是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七、反滥用规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二十二条(其他所得)的尾款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罗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17年6月17日生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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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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