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加大财政票据核销力度,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全面清理核销以前年度未核销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以前年度未核销的财政票据
(一)清理核销范围。
此次清理核销的财政票据包括已废止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和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
(二)清理核销方式。
此次清理核销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检查核销相结合的方式。
1.自清自查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各中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属于上述核销范围的财政票据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附件),待重点检查核销时一并提交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2.重点检查核销阶段。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将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成检查组,对所在地各中央单位财政票据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予以核销。
二、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为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的要求,在中央单位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材料信息。
各中央单位在2017年8月31日前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www.pjzx.mof.gov.cn下载专栏)、三证合一的机构证书复印件、票据经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票据中心审核。
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票据中心向中央单位配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设置系统各项参数,制作智能加密卡。
(二)做好手工票据的核销工作。
各中央单位安装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后,全部使用机打票据,取消使用手工票据。相关单位以前申领尚未核销的所有手工票据,要及时报票据中心予以核销,同时申领相应的机打票据。
(三)办理时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中央单位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和手工票据核销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所有的手工票据。
三、有关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属用票单位,并督促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核销准备工作和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核销工作,扎实做好自清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准备材料。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进行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备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前,应对检查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政策制度,统一检查口径,做好查前准备。各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此次重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规定,依法行政,依规开展检查核销工作,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在完成全部检查核销工作后,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检查核销工作底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报财政部票据中心。
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 (010)68510260(传真)
赵 荣 (010)68554068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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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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