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2]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12-28
文号:财综[2012]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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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制定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按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即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票据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作用,为构建规范、高效、科学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结合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实际,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沟通协调,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各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功能、业务流程、数据模型和数据编码等信息标准,满足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要求。

(二)统筹兼顾。系统功能上,重点突出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同时兼顾所有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满足各方面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上,既要考虑先进性,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系统具有较高可靠性和开放性;又要考虑实用性,系统操作要简便,方便用票单位使用、缴款人缴款、公众鉴别财政票据真伪;还要考虑安全性,系统要具有强大的防止非法用户侵入、权限控制、加密等功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三)强化监管。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核心是实现财政部门、用票单位间信息互联互通,将以前对票据使用、收费管理、资金缴交等情况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实时监管,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率和时效性。

(四)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推广,逐步实行全面、规范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逐步完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财政票据申请、印制、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实行全程监管。系统管理范围应涵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等所有财政票据,具有电子开票、自动核销、资金监管、统计分析等功能。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管理平台,实现财政票据电子信息防伪,实现与收入收缴、银行、国库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票据管理需求。

(二)全面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目前财政部已完成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整合、开发、测试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将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单位试点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推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系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实现中央财政票据全程电子跟踪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目标、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域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效监控财政票据的流向、使用和管理。尚未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地区,应使用财政部整合建设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地区,应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并逐步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大力压缩票种,统一规范票样。规范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是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坚持“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原则,大力压缩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扩大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使用范围,缩小专用票据、手工票据、定额票据使用范围,为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流程。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改变传统的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流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研究制定新的管理流程,适应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是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方向,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时间表,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梳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领购财政票据种类及年度计划用量等情况,认真核实本单位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做好准备工作。要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做好单位业务管理系统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用票单位的沟通,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要加强与技术部门的沟通,做好系统设置和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对于执收项目和标准、适用票据、票据核销及资金缴交期限等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核与设定。要加强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保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功能等的一致性,以便信息共享。

(四)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财政票据检查制度。及时督查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电子化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渠道,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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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