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9]33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2-17
文号:财办会[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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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各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管理各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预算管理各医院,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着力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财政会计改革,财政部印发了《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方案》,并启动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做好培养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央企业集团(含中央金融企业,下同)担任总部财会部门副职(或同等职级)及以上职务,或在中央企业集团二级公司(含上市公司及重要子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在省级国有企业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2.在高校、省级及以上三级医院等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

  3.担任单位的总会计师及以上职务;

  4.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企业类、事业类毕业学员。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够积极参与和推进财政会计改革发展。

  (四)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

  鼓励参加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或省级(中央有关主管单位)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报名参加选拔培养。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培养对象的选拔

  本期选拔培养240人,分为4个班,分别从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培养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正式申报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1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申请表》,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报名时,应考虑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培训需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单位的申请者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不含通过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报名的申请者)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教育部管理高校(含高校所属医院)的申请者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算管理医院的申请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国资委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的申请者报国家中医药局规划财务司。

  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国家中医药局规划财务司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资料审核与笔试。财政部会计司会同教育部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国家中医药局规划财务司组织对申请者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将根据任职资历等情况综合量化打分。笔试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组织命题,笔试范围包括会计准则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注重考察考生的实务工作能力、财务战略与决策支撑能力等,笔试为闭卷考试,时间为2020年3月14日上午8:30—12:00。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集中笔试,通过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报名的申请者,参加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组织的集中笔试。笔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将试卷和申报资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政部会计司组织专家阅卷并确定笔试成绩。

  (三)面试。财政部会计司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资料审核成绩和笔试成绩,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网站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面试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初步定在2020年4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确定入选名单。面试结束后,根据资料审核、笔试、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名单。


  三、培养时间与地点

  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培养周期为3年。培训地点将设在北京、上海、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培养方式

  主要采用课堂研修、实地调研、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将提供关于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相关知识、贴近市场与科技进步前沿领域、资本市场运作等优质会计培训课程,授课将兼顾实务性、理论性、前瞻性,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帮助学员提升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相关的能力素质。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每年2次,每次1-2周。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等方式为主。

  (二)实践研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知名企事业单位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学员撰写研究报告。

  (三)在职自学。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四)搭建平台。通过提供网络教学、邀请学员参加论坛、座谈等,搭建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


  五、学员管理

  (一)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养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考核管理。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集中培训、实践研习、在职自学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量化打分考核。

  (三)毕业入库。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毕业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将入围财政部建立的高端会计人才库。在同等条件下,毕业学员参加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推荐毕业学员成为财政部会计司组建的各类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同时,将推动本培养项目同国内国际会计类资质资格的衔接,使毕业学员同时获得其他相应会计类资质资格。

  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2544,68553024

  教育部财务司010-66097672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010-68792649

  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010-63193813

  国家中医药局规划财务司010-59957662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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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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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