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函[2019]17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929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11-26
文号:财资函[2019]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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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宽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东营市承接胜利油田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共享机制问题

  (一)关于将胜利油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东营市按6:4比例共享问题。

  2002年所得税收入共享改革时,中央财政曾考虑将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但黑龙江、山东、新疆、辽宁等地区担心基数过高,一旦今后国际油价波动,企业所得税下跌,对地方财政的预算安排和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经国务院批准,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直未纳入共享范围。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问题依然存在,如果将中石油、中石化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一旦油价波动,地方除了自有收入减少外,还需要承担基数,不利于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二)关于调整成品油税费改革涉及的财税政策,将成品油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全额留在东营市问题。

  目前,随着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尽管作为中央收入,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而是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如果将随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留归东营等企业所在地,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增量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有失公平,不利于公路等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也容易引发其他地区的攀比,不利于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

  因此,对于代表反映的东营财政承受能力较弱、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等问题,中央财政将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规范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关于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问题

  (一)关于根据2018年东营市对胜利油田教育经费实际投入情况,调增补助基数,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问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部署,中央企业将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中央财政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所需经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通过划转地方财政补助基数的方式进行补助。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于2007年底基本完成,共移交普通中小学2084个,公安机构655个,中央财政共核定补助基数98.61亿元。地方政府接收的中央企业所属学校、幼儿园,均已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相关支持政策范畴。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财政根据教育部提供的相关事业统计数据(胜利油田移交的学校、幼儿园数据已包含在山东省数据中),以省为单位分配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不具体到省以下某一地区。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和引导山东省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山东省也应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在分配资金时充分考虑东营市承接胜利油田学校情况及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并指导东营市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解决移交学校的实际困难。

  (二)关于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支持,保障东营市承接胜利油田办社会职能平稳运行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方式加大对山东省的支持。一是2019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了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考虑脱贫攻坚因素以及减税降费影响,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均衡性转移支付450.67亿元,同比增长11.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中央财政根据县级财政收入变化情况,不断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保基本”的原则,围绕国家统一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社保、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政策,着力支持县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162.13亿元,较上年增长13.7%。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原则,中央财政实施转移支付政策的对象是省级政府,并不直接针对市、县两级。山东省应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和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统筹考虑市、县财力困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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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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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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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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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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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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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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