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7]1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7-06-09
文号:财办会[2017]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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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shenyukai@mof.gov.cn


附件:

1.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要求,现就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转变会计人员管理服务方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为着力点,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强化职业道德约束,推进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推动作用,争取与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推动会计人员信用状况逐步与其专业资格晋级、专业职务晋升等挂钩。

——加强教育,奖惩结合。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自愿行为。加大会计人员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推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应用,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诚信行为。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一)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根据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熟悉法规、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要将会计职业道德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财会类专业教育应当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才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组织签署入职诚信承诺书,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一)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归档要求和使用条件,形成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综合利用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管理。研究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分级管理制度。


(二)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作为评价会计人员履职和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重要依据。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开。


(三)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建设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明确查询程序、查询方式和查询内容。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研究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会计人员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四、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诚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将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严重失信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争取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将有关检查中涉及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将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作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重视政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指导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要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二)试点先行,有序稳妥推进。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应当慎重对待,组织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行。要对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进行试点,研究探索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和使用条件等;要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行试点,研究探索管理系统的框架结构、内容格式、技术要求等;要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进行试点,研究探索信用信息查询的程序、方式和内容等。对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研究解决,科学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工作;对试点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作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后在全国推行。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在校园、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地方,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大力发掘、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会计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推动会计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会计审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法》规定,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会计失信行为有所抬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会计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应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要求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有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也是以会计从业资格为基础展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正式取消,会计人员管理将失去原有的基础,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升级。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制定《指导意见》,统筹规划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结合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明确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提出了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加强教育,奖惩结合等基本原则,对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概括,从而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为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熟悉法规、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二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于会计人员学习、工作的全过程,让会计诚信成为会计人员职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财会类专业教育要开设相关课程。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指导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如何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归档要求和使用条件。研究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分级管理制度。二是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以在职会计人员为对象,以会计人员执业活动为依据,以会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及时采集、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三是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使用。依托各地方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探索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利用。完善保障会计人员信息安全相关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四)完善会计人员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指导意见》主要从会计人员诚信正面激励、失信负面惩戒正反两个方面明确如何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成后,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审查时,将调用会计人员信用记录,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优先评选,对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已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会计人员。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披露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人员严重失信信息。

《指导意见》明确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会计监督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争取审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支持,将有关检查中涉及会计人员严重失信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加强对会员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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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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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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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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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