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公职律师从税法角度解析民事行为
发文时间:2025-05-27
作者:朱千莎-贺艳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142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4名公职律师走进重庆市开州区博彩商贸有限公司活动中心,面向辖区30余户企业开展“‘典’惠民生·‘税’约而至”公职律师进企业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剖析、有奖问答等形式,重点解读了合同订立、不动产租赁、离职员工个税代扣等民法与税法的交叉实务问题,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合同拆分不影响销售行为认定

  合同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在税法上,合同是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的重要依据。

  “在构建和执行财税合规体系时,很多企业都有成本方面的考量,但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合同不规范,将为税务处理留下隐患。”活动中,公职律师周先义结合相关案例讲解道,比如某家具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行为拆分为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分别按照13%、9%的税率开具销售发票和运输发票,这种“筹划”实际上不可取。从民法角度看,家具生产企业与商场就家具销售和运输的相关条款达成了一致,无论分开签订还是合并签订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从税务处理上讲,该销售行为既包括家具的销售,也包括家具运输,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者存在紧密从属关系,应该按照混合销售来认定,这与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无关。

  公职律师刘青松重点提醒,合规才是最安全的节税之道。拆分签订合同并不能改变混合销售的业务实质,被发现后,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将导致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扣分,后续可能面临发票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得不偿失。

  住宅改为商用要符合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权属变动、使用性质转换等问题,既关系着个人资产配置,也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资产的高效利用是大家广泛关注的焦点。

  活动现场,远浪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提出:“我想把个人名下的住房有偿出租给公司作为工作室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吗?”“这样操作符合要求,但是需要注意民法、税法两方面的规定。”公职律师王杰解释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拿到这些业主的书面同意书,不然可能面临投诉和纠纷。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个人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公司,个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没有发票,公司就不能将这笔租金合法计入成本费用,也就无法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公职律师牟连术从民法、税法双重视角,延伸解读了租赁期限限制等法律规定,以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租赁、买卖、赠予等具体案例,分别介绍了房产税计算的注意事项,提醒企业完善权属证明、交易凭证等法律文件。

  员工离职需及时调整人员状态

  交流互动环节,牟连术结合新业态用工趋势,讲解了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基数核定、个税代扣代缴等法律问题,通过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被员工仲裁索赔的案例,强调企业规范用工的重要性,并提出建立完善用工台账、规范考勤管理、准确申报个税及社保的合规建议。

  “员工月初已办理离职,上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没发,我们电子税务局里的员工状态已经转为‘非正常’,这笔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员工自己申报吗?”重庆市开州区特丽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曾林提出疑问。

  王杰说,如果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仍然发放了与该员工相关的收入,如奖金、补偿金等,那么原公司仍然需要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具体流程上,在员工完成离职手续的当月或次月,企业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人员状态转为“非正常”,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重新将人员状态改为“正常”,据实填写其“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在“综合所得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完成申报后,再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即可。

  刘青松提醒,员工离职后,企业务必在工资系统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同步将离职员工标记为“非正常”状态,这至关重要。“如果继续用离职员工信息申报个税,不仅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成本、虚假申报,面临补税、罚款甚至更严重的税务处罚,还可能因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离职员工个人信息而违反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规定,引发法律纠纷。”刘青松说。

  互动环节中,公职律师还就企业关心的代收第三方安装公司安装费用的税务处理、异地销售注意事项、残保金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流程、员工社保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把案例和法条结合在一起讲解,不仅让法律条文通俗易懂,也让经营要点一目了然,既帮我们规避法律风险,又教会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干货满满。”重庆宏宇通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梁金成说。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