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5-27
文号: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联合举办了第一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主题突出、社会效应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秀作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为进一步宣传税收改革发展的成效和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果,充分利用好公益广告这一载体,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感染力,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升税收公益广告设计创作水平,推出一批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群众接受度高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二、宣传主题

  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突出六个方面内容:

  (一)向“十九大”献礼。聚焦税收历史文化和当前工作,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的成效,讲好税收故事,传递税收声音,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发税务干部的职业自豪感和国家荣誉感,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向十九大献礼。

  (二)“撸起袖子加油干”。围绕税收职能作用发挥和展现税收行业特色,通过朴实、贴近人民的形象和话语,表达税务系统积极响应和落实总书记号召的态度、决心和信心,展现税务系统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典型事迹,体现税务系统创新求真务实的新作为,树立税务系统良好形象,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宣传推行以来减负增效、激发经济动能、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营改增的成效,使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效。展示税收改革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纳税服务、转变征管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以及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税务机关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重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拓展国际税收风险提示服务、服务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六)税收诚信体系建设。阐释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的理念和作用,展示税务系统加强诚信建设的举措和成效,加大黑名单曝光,通过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诚信纳税有更多获得感。


  三、活动时间

  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时间: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31日。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时间: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

  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时间: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


  四、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主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进行活动宣传报道、公益广告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省、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

  (二)本次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全国公益广告创新基地、中国税务报社联合承办。中国传媒大学全国公益广告创新基地负责作品收集及组织评选、扶持资金发放和获奖研讨交流等相关工作,中国税务报社负责网络投票等工作。

  (三)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各级广电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五、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社会各界征集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电台、电视台联合制作税收公益广告作品。

  (二)作品形式:分电视类公益广告和广播类公益广告两种形式。作品时长分别为15秒、30秒、45秒、1分钟。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附件4),连同作品的音视频光盘、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报名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东街1号,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

  邮编:100024

  组委会邮箱:ssgygg2017@163.com

  联系人(收件人):和群坡,刘林清

  联系电话:13801318145,18500298052.

  活动组委会联系电话:010-6578323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王曦 联系电话:010-63417274,传真:010-63417255.


  附件:1.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2.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3.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设计制作税收公益广告,要紧扣在推进营改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密切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了解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和税收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成效,贴近大众审美情趣,做到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

  (一)征集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创作单位和个人应签署原创承诺,保证对作品拥有完全知识产权,不得抄袭、模仿。

  (二)公益广告创作要善于从基层一线以及纳税人身边选取题材,情景交融地展示改革所带来的变化,使受众爱听爱看。

  (三)提倡风格多样、百花齐放,可将各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融入到广告中来,可选取实景、动漫、乐曲等多种表现形式,使公益广告易于被不同受众群体接受和喜好。

  (四)公益广告创作中可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广告注入现代气息和时尚元素,运用新颖别致的表现形式吸引人、打动人。

  (五)已参加过往届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的作品、版权已归属第三方的作品或者已经在其他比赛中获得过奖项的作品不得参加评选,已经获得奖项的作品将被取消获奖资格。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技术标准

  (一)电视类作品

  1.高清:分辨率不得低于1280*720(16:9)或960*720(4:3),码率不得低于8M/秒,格式以MP4等主流高清通用格式为主。

  2.动画:需转换为相应视频格式后提交,如AVI、MP4等视频格式(高清标准参照第一条)。请勿提交flv等动画格式。

  (二)广播类作品

  不低于16位,比特率不低于128kbps,采样频率不低于22.05khz,格式应以MP3、WMA等主流音频格式为主。


  附件2: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本次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工作由活动组委会统一组织部署,采取组委会评审、社会公众评审和专家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最终确定优秀作品名单。

  一、项目设置

  1.广播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5000元;二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3000元;三类作品5个,扶持资金1000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500元(含税)。

  2.电视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20000元;二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10000元;三类作品5个,扶持资金5000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1000元(含税)。

  3.动漫类优秀作品:一类作品2个,扶持资金20000元;二类作品3个,扶持资金10000元;三类作品5个,扶持资金5000元;优秀作品9个,扶持资金1000元(含税)。

  4.优秀活动组织单位: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3个。

  5.优秀展播机构:一类1个,扶持资金50000元;二类1个,扶持资金30000元;三类1个,扶持资金20000元(含税)。


  二、评审安排

  本次征集活动评审分为作品评审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两个部分。

  (一)作品评审

  分为初选、复赛、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1.初选阶段(201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组委会首先对征集作品进行初选,评分后进入复赛,复赛不限名额。

  2.复选阶段(2017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进入复赛的作品将在合作网站上进行展播,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此次投票活动,征集全国公众投票,最终根据作品得票数及初选得分情况确定进入决赛名次100名,其中50部电视类作品和50部广播类作品。

  3.终评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分,并结合初选、复赛成绩确定各奖项。

  (二)优秀组织机构、优秀展播机构评审

  优秀组织机构将根据作品征集组织和优秀作品情况,由组委会综合进行评定。

  优秀展播机构将根据公益广告作品播放次数、时长、时段、覆盖范围、宣传效应等情况,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宣传力度,以及本台新闻专题等其他节目形式配合税收宣传工作等情况,由组委会在展期后综合进行评定。


  三、作品使用

  (一)获得本次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的优秀作品将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

  (二)全部优秀作品将纳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全国各类播出机构下载播出。

  (三)全部优秀作品将在税务系统各级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办税服务厅展播。


  四、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作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者应保证送选作品将不会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征集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送选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征集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主办单位拥有将获奖作品出版音像制品的优先权利。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附件3:

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为进一步扩大本次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集中展播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把作品展播作为宣传税收、推进改革和展示税务形象重要途径,加强同广播影视部门的联系沟通,力争将展播活动做好、做强、做出影响。

  二、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可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下载播出。各地作品制作完毕后可先行在本地媒体播放。获奖优秀作品将由主办方组织在全国各级电台、电视台、网络以及高铁、航空、地铁等平台集中进行展播。同时,鼓励各级播出机构自制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并播出。

  三、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同税务部门进行合作,组织协调所辖电台、电视台参与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取得税务部门资金补贴的播出机构,每周播出税收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次,其中,黄金时段不少于1次。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与播出机构合作开展展播活动过程中,可自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电视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每年每台2万元,县级电视台每年每台1万元;广播类播出机构参考资金补贴标准为:省级电台每年每台1万元、地市级电台每年每台0.8万元、县级电台每年每台0.5万元。

  各级税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播出情况,按照“多播出,多补助”的原则,双方自愿商定合理补贴金额。

  五、各级播出机构负责税收公益广告播出统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公益广告播出的监听、监看工作。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展播工作结束后,各级播出机构同税务部门要认真填写《税收公益广告展播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分别上报省级广播影视部门和税务部门,省级部门在汇总统计后,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杨军,王曦 联系电话:010-63417274,传真:010-63417255.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