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17]03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表彰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专项奖励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5-24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7]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王军局长关于税务师行业要为营改增添砖加瓦、拾遗补缺的批示精神,更好地发挥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服务营改增工作,根据《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行动方案》,对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的突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选方法

  根据《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专项奖励方案》,评选工作通过乐税网进行,参加单位通过在乐税网中维护相关内容、申报相关数据,由乐税网统计后生成评价及排名情况,中税协研究审定后,在乐税网公示。地方税协和税务师奖励情况,以乐税网“营改增”专题4月30日公示积分排名顺序确定。税务师事务所奖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乐税网公示积分排名顺序确定,另外一部分为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课题专项奖励。

  二、奖项设置及奖金分配

  (一)地方税协奖励

  按照乐税网公示的积分情况,积分在1000分以上为一等奖,积分在600至1000分为二等奖,积分在600分以下为三等奖。除已授予2016年度突出贡献奖的地方税协外,共奖励18个地方税协。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3万元,二等奖3个、奖励2万元,三等奖14个、奖励1万元,奖励金额合计为23万元。

  (二)税务师事务所奖励

  税务师事务所奖励分为三部分:

  1.中税协四大行业营改增专项课题组,共4家,各奖励8万元,合计32万元。

  2.入选营改增优秀课题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2家,各奖励8千元,合计33.6万元。

  3.按照乐税网公示的积分情况,积分在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奖励(业务准则部已推荐优秀课题的事务所不重复奖励),共8家,各奖励8千元,合计6.4万元。

  税务师事务所奖励金额合计为72万元。

  (三)税务师奖励。

  按照乐税网公示的积分情况,积分50分以上(不含50分)的税务师给予奖励。积分在100分以上为一等奖,积分在60至100分的为二等奖,积分在50至60分的为三等奖。共奖励9名税务师,其中,一等奖2名、各奖励7千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5千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千元,奖励金额合计为4.3万元。

  (四)以上奖励共计99.3万元。

  附件: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专项奖励获奖名单.docx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专项奖励获奖名单

一、地方税协

一等奖(1个):河南税协

二等奖(3个):辽宁税协、贵州税协、福建税协

三等奖(14个):甘肃税协、湖南税协、广西税协、宁夏税协、天津税协、宁波税协、江西税协、新疆税协、厦门税协、山西税协、青岛税协、西藏税协、河北税协、深圳税协

二、税务师事务所

1.中税协四大行业营改增专项课题组(4家)

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营改增优秀课题税务师事务所(42家):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山东齐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天健欣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金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永大德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山东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西瑞和缘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诚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京洲联信(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宏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金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汉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皖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致同凯桥(河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华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陕西益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税联众河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辽宁中税普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马鞍山皖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尤尼泰(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瑞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贵州国正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陕西亿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西和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天健光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华税卓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华税兆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吉林久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厦门天健欣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琳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乐税网营改增专栏积分排名靠前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准则部推荐优秀课题的事务所不重复奖励,8家):

林州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致同京华(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金税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南云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永大海韵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睿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税网同飞辽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税务师

一等奖(2名):方怀增(河南林州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公司)、张福权(致同京华(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等奖(4名):崔莺子(河南洛阳华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红梅(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乔占江(内蒙古包头市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方斌国(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等奖(3名):阎雪生(河南大信中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小艳(宁夏永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李舜全(厦门国之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