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运行函[2015]1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4-03-04
文号:工信部运行函[201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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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并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请各地区配合做好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中心任务,继续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重点通过完善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切断中介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的联系,逐步建立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和服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1.按照30号文件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决定服务价格;个别暂时无法形成市场竞争的收费项目,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2015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对外公开。

  2.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区涉企收费清单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对外公示,注明设立依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要督促本地区收费部门进一步公开收费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整合各项涉企收费清单,形成本地区涉企收费项目库并对外公开,作为企业缴纳或拒绝相关收费的依据。

  (二)进一步开展重点治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4.清理“红顶中介”收费。各地区要将清理、取消与行政审批挂钩的中介服务收费作为工作重点,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实施的垄断行为,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并推动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一步加快政社分开,推动行业协会在财务、人员、职能等方面与行政机构机关全面实现脱钩,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

  5.结合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清理附加在资源产品价格上征收的各种基金和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

  6.结合各地区实际,继续对金融、建设、进出口、能源、培训等重点领域开展治理,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涉企收费。

  (三)进一步抓好督促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7.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2015年下半年起,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要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在本地区开展全面自查,制止各种清单之外的违规收费行为。完善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

  8.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扶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同时借助审计工作,进一步抓好督促落实,推动建设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

  9.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要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进行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

  10.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季度起,联席会议将从二季度起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请各地区继续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负担评价工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同时,围绕企业负担合理区间、企业满意度测评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1.加强政策宣传。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三季度,联席会议将于三季度组织举办第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2.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要加快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立法建设,逐步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继续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全年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机制建设,抓好组织实施。有关方案于2015年3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是要加强协同配合,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加强信息交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四是加大督查力度,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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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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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