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函[2015]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开展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3-31
文号:工信函[2015]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2014年,我部遴选了24家具有典型示范性的领先企业,开展了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工作。根据2015年工作部署和安排,将继续在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互联网创新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申报试点的企业及其创新模式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在互联网和工业融合领域具有前期研发基础或技术储备、充足的研发或应用推广经费,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融合创新能力,在创新模式、实施路径、应用推广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突出特色,符合未来发展方向,能够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

  (四)在持续推动融合创新方面具备良好的工作或合作机制及长效的组织保障机制。

  二、试点方向

  (一)实现资源共享协同的生产组织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共享、高效集聚和配置资源的优势,实现企业组织管理模式的创新。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集聚共享市场需求、研发设计、供应商、用户、加工制造等资源,实现资源实时互动和按需配置,打造扁平化、高效协同的企业组织。

  重点支持供应链协同、设计协同、用户协同等新型生产组织模式试点示范。

  (二)满足个性需求的制造模式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广泛连接市场的作用,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用户个性需求,推动传统生产模式由大规模生产向规模化个性定制转变的制造模式创新。

  重点支持规模化个性定制、远程设计、创客等试点示范。

  (三)支撑智能绿色的生产运营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海量工业数据等资源的集聚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大数据模型,提高用户端设备、产品的运营效率、智能决策和绿色制造水平,实现装备生产企业的服务型制造及用户企业的智能预决策。

  重点支持大数据分析、故障预测、能耗监控、精细管理、工业APP等为代表的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

  (四)提升用户体验的产品及营销模式创新

  发挥移动互联网无缝衔接用户和市场的优势,鼓励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和营销模式创新,强化用户体验,利用大数据进行消费者行为分析,了解用户需求,实现精准营销。

  重点支持以智能产品、产品溯源、虚拟体验、社交营销等为代表的新产品新模式。

  (五)助力企业低成本运营的融资方式创新

  发挥互联网金融参与度高、协作性好、中间成本低、操作便捷的优势,支持利用互联网对工业企业生产、运营及创业资金进行高效融通和精准匹配。

  重点支持供应链金融、众筹孵化等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六)支撑全业务全流程互联网转型的集成创新

  发挥互联网对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持续渗透与影响作用,支持利用互联网实现企业内外全业务全流程互联互通、协作共享的平台化转型,提升生产效率和决策水平、降低成本、树立企业新优势。

  重点支持智能工厂、全流程交互平台、车联网等集成创新。

  三、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二)请各推荐单位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推荐表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均一式一份签章)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EMS),并将附件1、2的电子版(可无公章)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见联系人电子邮件)。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企业的指导,并对其融合创新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四)申报试点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申请材料格式的电子文档。

  (五)申报试点企业应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和案例。

  (六)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审查后,确定并公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

  郭利   010-6820827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杜娟  010-62303301   18610933926

  郭元  010-62302431   15810073100

  邮    箱:dujuan@catr.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100084)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

  2015年3月31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