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15]52号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4-13
文号:工商市字[2015]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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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5年全国“两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5年全国“两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违规现象,在前期规范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整治各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二、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及其他社会普遍关切、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中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外,再选择一到两个重点行业进行规范治理,争取在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旅游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消费者密切关注的行业,各地要积极拓展监管领域,努力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权益。对于银行业、电信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巩固前期整治成果。对于较为广泛地存在于各个行业、长期以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各地也要加以重点关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整治。

  三、进度安排

3月中旬,总局市场司已就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4月至10月底为实施阶段。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行政指导与执法办案,在指导、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集中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

11月为总结阶段。各地向总局汇报专项整治总结材料、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总局对整个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依法行政和“宽进严管”。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树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提高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水平,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考核,强化目标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纳入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推动相关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对于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各有关业务条线要共同进行专题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法官、律师以及相关学者、消费者代表等成立专家评审机构,对涉及法律广泛、专业性强、有可能造成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分析点评,以此指导具体执法工作,避免监管风险。

(三)注重行政指导。在执法过程中,各地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全面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同法律意识。同时,要针对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热点领域,深入调研论证,通过行政约谈、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指导手段,化解行政执法阻力,引导经营者规范合同行为。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各业务条线要加强分工协作,整合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资源,形成系统整治合力,共同完成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注重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行政风险;对于查办的案件,要及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要取得明显成效,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支持配合。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引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完善协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的执法合力,努力提升专项行动的整治效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舆论宣传,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影响。通过向社会征集意见、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加强法制宣传等途径,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本着“思想不疲、劲头不减、措施不软”的态度,把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作为长期的日常工作,按照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常抓不懈,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努力把这项工作打造成工商系统的“拳头产品”。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2015年11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材料报送至总局市场司。材料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统计数据、相关行业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和5~8个典型案例(条款和案例应覆盖旅游、银行、电信等三个行业)。

  如有其他情况,请及时与总局市场司联系。

联系人:李堃

电话:010-88650621

传真:010-68024366

邮箱:scs603@saic.gov.cn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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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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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