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4-30
文号:税总函[2015]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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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精神,加强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信息(应用)发布审核表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长江经济带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域名为www.cjtax.gov.cn,以下简称服务之窗)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 108号)要求,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上海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维护管理的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网站。

第三条 服务之窗以服务长江经济带纳税人为宗旨,以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为导向,遵循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收宣传,推行网上办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互动,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四条 服务之窗采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建设模式,由上海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确定网站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税务总局成立服务之窗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及职责为: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范坚总经济师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厅、纳税服务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二)征管科技司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各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别指导相关工作,加强检查,保障网站有效应用与安全可靠。

第六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具体推进服务之窗的设计、开发建设及维护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服务之窗的技术架构设计和软件开发应用实现。

(二)服务之窗软件系统平台的建设、完善、运维、监控等。

(三)服务之窗软件及相关维护服务的确认和采购。

第七条 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在税务总局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下,配合做服务之窗的建设工作.

(二)本单位长江经济带专栏的日常管理、维护、推广及监控。

(三)参与服务之窗相关栏目应用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服务之窗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本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链接更新、内容保障和相关应用的业务需求管理等。

(二)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网站联络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三)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维护及应用管理 

第九条 服务之窗由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负责提供主管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上海税务机关负责做好服务之窗的内容保障工。

第十条 服务之窗中的各项应用由上海税务机关统一管理。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相关业务需求,上海税务机关负责应用开发。 

第十一条 在服务之窗发布、更新信息(应用)或撤销已上网的信息(应用),应填写《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信息(应用)发布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涉及新增、修改网上应用的,还应提供业务需求。经省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上海税务机关实施相应操作,报送审批一般采用ftp上传的形式。

在服务之窗发布、更新信息一般应自该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送至上海税务机关实施上网发布操作。上海税务机关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更新已上网信息的,应详细提供更新说明,具体包括:需变更的内容、该信息原所属栏目等。

第十二条 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联络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信息,并同时提供《审核表》和稿件,稿件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网站联络员原则上每月上报本单位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相关信息。对需要发布、更新或撤销的信息,应及时填写《审核表》,并送上海税务机关实施相应操作。

第四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服务之窗的网络及信息安全总体规划、系统监控、数据备份,同时建立故障响应、故障处理、故障通告和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之窗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工作中应当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供任何企业、个人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按月统计并通报服务之窗稿件报送以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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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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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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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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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