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人函[2013]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我的中国梦”青年文明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05-27
文号:税总人函[201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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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五四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共青团中央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开展“我的中国梦”青年文明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开展“我的中国梦”青年文明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争创集体先行示范,结合税务中心工作、纳税人关注热点、税务干部职工特点,深入持续开展以思想教育、技能提升、服务示范、税务文化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创建活动,帮助青年增强对中国梦的内心认同,引导青年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将个人理想与实现中国梦的共同理想紧密结合,组织和带领青年热爱税收本职工作,增强纳税服务能力,弘扬税务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以岗位建功的实际行动汇聚实现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二、活动对象

  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

  三、活动主题

  我的中国梦青春勇担当

  四、主要内容

  (一)学习引航中国梦

  ——开展主题学习活动。广泛开展“青春畅想·中国梦”主题学习教育。联系青年思想实际,重点围绕党史团史、国情政情、税务文化等内容,开展参观寻访、故事讲述、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集体学习和团日活动,帮助青年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刻理解中国梦的内涵和实质,引导广大青年干部勤奋学习,立足本职,胸怀全局,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税收发展的伟业之中,引导广大青年干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时时处处为纳税人着想,满腔热情为纳税人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开展职业技能比赛。组织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帮助青年干部学练职业技能,大力培树青年骨干,营造比学赶帮氛围,引导青年干部树立争创一流的职业理念,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实践本领。

  (二)实干助推中国梦

  ——开展创新创效活动。以回应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围绕业务创新重点,发动青年积极参与管理、流程、服务等创新创效活动。重点围绕提高办事效率、提升行政效能、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和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特色服务等开展服务创新。

  ——开展为民服务示范行动。落实以人为本,把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发挥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及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主动与进城务工青年子女、城市特困下岗失业青年家庭、农村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众结对,与经济薄弱社区、村结对,与中小学结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结对对象的经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各省国、地税局至少组织一次青年文明号为民服务统一行动,努力扩大活动影响、掀起活动高潮。

  (三)文明点亮中国梦

  ——开展税务文化创建活动。发动广大青年根据岗位职能和税务系统行业特点,从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态文化等各个层面,加大对税务文化内涵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提升,创作摄影、漫画、微视频等文化作品。开展如礼仪大赛、技能展示、管理论坛等文化活动,增强青年职业自豪感和使命感。

  ——开展职业风采展示活动。大力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精神理念,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开展以亮化创建标识、推广创建经验、讲述职业故事、开展文化活动等为内容的宣传展示活动,进一步亮化青年文明号品牌形象,弘扬职业文明风尚。通过佩戴青年文明号徽章、重温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等形式,增强集体荣誉感;通过开展弘扬青年文明号文化的各种实践活动,展示青年文明号创先争优的时代风采;进一步加强青年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工作,结合税务系统行业性质、特点,制定并完善创建标准,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不断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水平,确保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

  五、工作要求

  1.精心谋划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此次活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汇聚实现中国梦强大力量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青年文明号社会功能,亮化青年文明号品牌形象的重要契机,按照“抓示范促整体,抓活动促活力,抓阶段促全年”的要求,按照活动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分步推进,力争凸显特色、持续深化、取得实效。

  2.充分发动基层,激发创建活力。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此次活动作为激发集体创建热情,提高创建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强具体指导,突出活动实效,构建联动格局。要引导创建集体紧扣中国梦的思想主题,进一步加强思想引导工作;要指导创建集体结合税务中心工作,形成特色载体,推动实际工作;要指导创建集体发动青年,使青年成为活动主体,并在活动中受益。要通过作品征集、巡讲展演、网络论坛、选先树优等各种方式,调动集体参与热情,挖掘推广新鲜经验,力争形成联动协同、亮点纷呈的活动态势。

  3.创新宣传手段,扩大社会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宣传工作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整体部署,精心策划,持续推进。要通过集中性持续性的宣传展示,使广大青年进一步理解中国梦精神内涵,形成立足岗位建功成才、倡树文明的强大示范效应。要整合各类宣传渠道,更好地发挥税务系统新闻媒体、内部网站、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的宣传和传播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宣传针对性和感染力。

  活动期间,各省国、地税局要及时活动信息(文字、照片、视频)报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人事司基层工作处王国武胡静

  联系电话:010-63417278,63417211

  电子邮箱:swjcc002 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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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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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