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发[2013]51号 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3-12-25
文号:总工办发[2013]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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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工会资金安全、合规,更好地发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意义。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对于确保工会各项重点工作开展、增强工会服务职工工作物质基础、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意义重大。当前,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劳模困难补助等专项资金的数额持续增加,各地工会经费收缴大幅增加,迫切需要我们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发展和壮大工运事业,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二、始终坚持工会经费正确使用方向。要认真贯彻《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持重心下移,将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向基层倾斜,完善工会经费对下补助体制,对下回拨资金和超收补助资金要更多用于工会重点工作,确保大部分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对于各级财政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决不允许任何转移、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加强工会经费预算编制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凡是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全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凡是制定预算必须经同级经审会审查通过。细化预算内容,基本支出执行定员定额标准,项目支出坚持勤俭高效、科学合理原则,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贯彻落实好新的《工会会计制度》,建立经费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不得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从严从紧控制追加预算,切实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证工会资金安全。强化预算监督和财务监督,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会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四、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经费使用上精打细算,控制机关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严格执行会议、出差、公务接待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规定,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用工会经费超标准改造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基层工会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加强工会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严禁单位行政将相关资金转入工会账户,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支配使用。

五、切实强化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审会的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审计结果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各级工会经审会要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审查审计监督。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工会经费的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的跟踪审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效益;着力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促进节约建设资金、规范工程管理;强化对工会资产的审查审计监督,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效益;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做好有关工会领导干部的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切实做到哪里有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哪里就要有审计监督,实现审计范围全覆盖,经费使用公开透明。要将经费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预算内收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纪检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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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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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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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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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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