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5]9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5-06-05
文号:银监办发[2015]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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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控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自我排查,加大内部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网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二、加强“三道防线”建设。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行、日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文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三、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柜面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柜面办理大额资金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行远程复核(授权)的银行,办理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应实行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行交叉回访;对资金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四、加强开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开户真实性审核,包括开户文件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等;对客户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重点关注客户和异地客户开户应坚持上门核实。在本行已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账户,应与开立基本账户时留存的开户文件、印鉴进行核对,如核对不一致应与客户进行核实确认。

五、加强对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对账与业务办理在人员、岗位、职责方面严格分离原则;可采取提升客户体验、降低对账成本等措施,提升客户采用电子对账的意愿,提高电子对账率;加强新开户企业、企业注册地与对账地址不一致、短期内资金异动等账户的对账工作,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进行对账核实;加强对账结果分析,对于当期未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下一期应采取措施保证有效对账;提升服务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提供资金变动通知服务,便于客户实时掌握其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六、加强账户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异常、可疑交易核查制度,对系统发现的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点,应明确核查、反馈和处理工作机制,且应由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的人员予以核查。及时总结风险事件特点,合理设定并动态更新风险监测指标和模型,提升系统的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七、加强印章凭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印章凭证管理,坚持“双人入库保管、事先审批登记、双人监督领用”原则,确保保管、审批、使用的分离和有效监督制约。可通过建立凭证、印章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重要凭证和核算印章的系统刚性控制,建立“交易、凭证、用印”对应关系,有效防范套打存折、盗用重要凭证和印章等风险。

八、加强代销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集中上收代销业务审批权限,对代销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严禁分支机构超授权代销;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本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清单,以及产品发行方、预期收益、相关风险等重要信息。

九、加强风险提示。以滚动屏幕显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告知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有风险、私售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提高客户自我保护意识;以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其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其风险知情权。

十、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接触客户信息岗位的权限管理和行为管理,特别关注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务应用、交易系统存在的客户信息泄露隐患,确保对可能产生信息泄露的环节有足够的监测和管控能力;对信用卡持卡人信息、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信息等,应提高风险防范级别,加强风险管控措施。

十一、加强录音录像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网点现金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回放应清晰辨别银行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显示业务办理全过程;录音资料应完整、清晰记录业务办理过程中双方的交流过程。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客观、清晰可辨地记录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

十二、加强营业场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营业场所管理制度,落实网点负责人对营业场所、营业秩序的管理职责;上级行应加强对网点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采用神秘人检查、抽查录音记录、调阅监控录像、查询文档资料等多种方式对网点进行风险排查;严防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从事非法或违规活动,并在醒目位置予以明确公告。

十三、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制度,落实机构负责人对员工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职责;针对突出风险点制定并下发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和职业操守“底线”,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岗位员工行为专项大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肃整改。

十四、加强风险事件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风险事件报告、检查、处置、整改、问责的标准化处理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切实做好控人、止损工作,同时引导客户通过正当渠道合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已发事件,要充分考虑事件性质,严格按照责任归属,遵循法律法规妥善处置,确保处置程序公平,处置方式合理,处置结果公正。

十五、加强风险事件联动查处和双线整改。事发机构所在一级分行承担查处和整改的第一责任;总行业务条线部门和风险事件查处牵头部门要联合组织查处工作,提升诊断风险、剖析原因、认定责任、整改预防等方面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对于风险事件暴露出的、可能普遍存在的风险隐患,由总行及时向全辖发布风险警示,组织专项检查;对于风险事件暴露出的管理问题,要实行涉事机构所在一级分行和总行业务条线的双线整改;总行应向全行通报典型案例,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的警示教育。

十六、加强风险事件双线问责。在对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的同时,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也要严格认定责任并严肃问责;对于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的风险事件,要比照案件问责标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以儆效尤;将风险事件防控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落实事发机构的第一责任、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切实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对于涉事机构自查发现、主动报告、积极处置的,可在考核中酌情考虑;对于发生风险事件隐瞒不报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十七、加强内部举报核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鼓励员工主动举报违规行为,及时、深入核实员工举报信息,有效保护举报人,充分发挥员工监督的积极作用。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公众的持续宣传引导,通过海报、滚屏、短信、网站公告、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提示公众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

十九、加强声誉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舆情应对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及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对重要事项做出解释或说明,对不实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开澄清,对真实问题应抓紧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事态严重化,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公众来访来询接待工作。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银监局应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高管人员、暂停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迅速将上述要求传达到全辖,并在6月30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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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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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