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5]10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8-03
文号:国土资发[201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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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难度大,社会需求强。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统筹做好信息平台建设,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对于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促进职责机构整合和工作流程再造,提升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产权保护和便民利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信息平台建设“反弹琵琶”的总体要求,超前谋划,统筹部署,将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贯穿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全过程。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信息平台建设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目标任务

  各地要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依据《总体方案》,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各地要按照2015年下半年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6年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总体部署,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要充分运用云计算技术,把信息平台搭建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建设的“国土资源云”上。

  在信息平台建设上,国土资源部负责信息平台顶层设计,统一组织信息平台开发、集成和部署,统筹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制定相关标准;省级重点负责组织督导省内各级数据整合建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络建设并纳入国土资源主干网;市县级负责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整合建库,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融合、对接,实现登记业务、数据库本地运行,保证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做好与相应审批、交易部门间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省、市、县三级已有的国土资源信息化平台,通过升级改造并与国家级信息平台对接,保护已有的信息化建设投入。

  三、加快推进重点工作

  (一) 编制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省级应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编制全国信息平台的本省(区、市)建设实施方案,确定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实现路径,包括已有平台的升级改造、部署模式、运行环境建设、信息安全解决方案等,制定省市县三级网络建设方案或改造方案,编制本省(区、市)信息平台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对市县级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出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报部。

  (二) 做好平台、系统改造开发。

  各地在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梳理、流程再造的同时,要立足已有基础,升级改造已有信息平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扩展功能,保障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实施。要明确与同级不动产审批、交易部门之间的共享数据内容和共享方式,实现同级部门间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各地要按照信息平台2015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的总体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接入全国信息平台的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应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信息平台示范建设,确保2015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均有不少于2个市县登记信息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有条件的省(区、市)要力争全覆盖。

  (三) 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数据整合是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各地要按照《总体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坚持“完整、一致、规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核心,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数据整合及数据库建设,最终形成空间参考一致、数据关联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力争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建库工作。

  (四) 健全网络系统环境。

  省级要统筹推进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按照部制定的网络建设方案,做好国土资源主干网建设或升级改造,确保省、市、县三级网络互联互通。同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借助各级政府专网等网络资源,开展与同级不动产审批、交易等部门之间的网络建设,满足信息共享的需要。各地网络系统环境建设要符合网络安全保密技术的相关规定,满足不动产登记对网络安全保密的要求。2016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各级国土资源主干网改造及与同级部门间的网络改造建设。

  四、切实落实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借助和依托已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落实平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合理确定时间安排,切实落实建设责任,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要加强和信息化建设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接,立足已有基础,共同组织实施。省级要将信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联系机制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部,同时确定一名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联系人报部。部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推动信息平台建设有序开展。

  (二) 统一建设标准。

  统一建设标准是建成全国统一信息平台的前提和关键。在《总体方案》所附技术标准基础上,部将逐步制定发布一系列相关技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地开展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保证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接入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三) 统筹同步推进。

  信息平台建设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工作,各地要把信息平台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同步推进。通过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促进职责机构整合,促进资料业务划转与工作流程再造,保障登记业务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 落实资金保障。

  信息平台建设,资金是保障。各地要提前谋划、积极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多方支持,全力保障数据整合、系统开发、平台升级改造、系统维护、软硬件配备、人员培训等信息平台建设的各项经费需求。

  (五) 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把信息安全纳入信息平台建设的全周期。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信息系统安全要求,经相关部门测评认定。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在授权审批、审核审查、数据编辑等环节严格规范;在数据存储、备份、移交、整合等方面要加强信息保密防范;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上线运行等关键环节严防数据流失、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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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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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