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出差和长期驻外?
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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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出差和驻外税法上没有规定,但是按照生活常理以及经济业务常规应该都能区分得开。
出差的话员工的主要办公地还在公司。出差需要机票火车票等人员移动证据,以及出差审批单来支持。
驻外员工的主要办公场所在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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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服务费发票不可抵扣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其他客票计算抵扣的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要仔细查看发票内容,遇到发票上项目写的是“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这类情况,就要注意区分,不能错误抵扣。

  02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车票不可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公司购买机票奖励优秀员工团队旅游,或者为员工个人报销回家探亲的车票,这些都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范畴,对应的车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03 非雇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注意事项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合作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04 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


  供稿:顾熙昊

  制作:杨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