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5]306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科协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5-12-24
文号:发改高技[2015]3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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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协,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蓬勃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系列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科协就协同推动“双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在全面推进双创工作中,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创新创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对提升双创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依托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建立部门会商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同时动员各级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各类全国学会,充分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积极性,调动更多科技创新资源共同推进双创工作,扩大双创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学会要深刻认识科技工作者在推动双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合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搭建创新创业活动平台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下文简称活动周),推动活动周的制度化、长期化、国际化,将活动周打造成为宣传国家政策、展示优秀项目、推出优秀人才的双创品牌活动平台。中国科协作为活动周的承办单位,负责研究提出每年活动周主题、实施方案等,做好组织筹备工作,持续推动活动周常办常新、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以活动周网站为基础,共同建设双创服务互联网平台,打造永不落幕的活动周。中国科协充分发挥全国学会、企业科协力量,结合创新驱动助力工程、院士专家工作站、“讲、比”活动等工作机制,依托现有的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综合数据资源库和专家库,为双创提供专业支撑。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学会要持续跟踪、选拔和推荐一批优秀项目和人才,努力拓展双创工作资源,协助推进现有工作平台和互联网平台无障碍对接。

  三、推动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基地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科协共同推动建设全国双创服务中心,建立创新、协作、开放、共享新机制,着力打造多主体协作、多要素联动、多领域协同、全周期管理、线上线下结合的国家级双创服务中心,面向全国开展交流交易、信息加工、技术支持、展示宣传、综合评价等双创服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实施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中,充分依托科协资源,依托学会服务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为科技工作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各地科协以“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为基础,支持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业机制,聚集一批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团队。

  四、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

  各地发展改革委和科协要大力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工作者将创新创业意愿转化为行动。要充分发挥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的作用,通过组建产业创新联盟、创客联合会等方式,跟踪服务一批创新型初创企业,帮助不同行业、不同背景、不同阶段的创业者实现跨界、交流、互助、合作。各级科协组织和学会要充分发挥优势,组织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技术指导,面向需求开展科技信息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等咨询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各种知识服务与创新教育服务。各级科协组织和学会要通过举办各类创业培训活动和创新科技成果交易会、项目对接会等活动,为创业企业和优秀项目提供展示舞台,提高创业企业的竞争力。

  五、加强创新创业宣传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将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各大主流媒体、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合作,共同推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双创节目,宣传创新创业典型,展示双创人物风采。中国科协结合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明确双创宣传主题,广泛宣传创新创业代表性人物和事迹。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和各级学会要积极组织推动在本地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发现和推荐一批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典型,加强宣传,引导科技工作者参与创新创业实践,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着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

  六、拓展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在重点领域选择、项目投资咨询等方面充分发挥各级科协、专业学会的优势和资源。中国科协与中国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金融服务中心,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将金融服务中心作为推动双创工作的重要抓手,结合金融服务中心开展试点示范,为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

  七、加强创新创业监测评估

  强化对双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科协开展双创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双创环境优化情况、双创效果等的监测评估,定期发布企业和区域双创活跃指数等监测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新兴产业发展、双创战略、双创评价体系研究,发布年度《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报告》、季度《创新创业形势分析报告》,建立和完善双创评价体系。中国科协支持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估、技术标准、检验检测等第三方评估和服务。

  各地发展改革委、科协、学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创新,完善服务,科学组织,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打造双创蓬勃发展新局面,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国 科 协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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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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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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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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