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
发文时间:2009-08-18
文号:企便函[200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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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度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经研究,定于2009年8月19日至9月18日开展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总局已于8月5日至18日组织了部分省市业务骨干集中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了初步复核,从企业自查补税金额、补税金额占往年实际已缴税款比例、自查软件填报质量、添加附件的数量和质量,对行业共性问题的自查情况、自行添加自查要点情况、以及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筛选了应作为各地税务机关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列办了复核阶段应关注的自查要点、自查程可序和方法。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照详细复核的企业名单和各个企业重点复核内容开展重点复核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税收自查重点复核工作,组成由省局和地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国地税联合工作小组。

  各地大企业管理部门要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抽调业务素质高,具有行业管理经验和税务检查经验的业务骨干,对重点复核企业采用约谈、下户蹲点等形式辅导企业自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开展复核工作,省局要加强对地市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地市局要将本地复核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对复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下发的重点复核企业名单、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后,要尽快组织人员对名单和要点进行研究和整理,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经验,增加重点复核的企业,补充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制定本单位复核和辅导自查的详细方案。

  增选重点复核的企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跟同等规模、业务类型相同或类似的企业相比,自查补税金额小或者没有补税的;

  2.补税金额占已缴纳税款的比例偏小的;

  3.对企业主体业务和主体税种没有认真进行自查,补税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4.对行业共性问题没有进行自查或纠正的;

  5.填报自查软件不认真,提交附件的数量和质量较差的;

  6.企业规模较大的;

  7.根据当地征管历史情况分析,其他需要重点复核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

  (一)总局将于8月19日召开视频会议,统一部署复核工作安排。

  (二)8月19日至8月31日,各地税务机关下载重点复核企业名单,复核要点、程序和方法等资料,组织业务干部研究和整理,增加重点复核企业,补充复核要点、程序和方法。

  (三)9月1至18日,各地税务机关组织税务干部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复核,辅导企业深入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四)9月19日至25日,督促企业完成自查补税工作,填报总局下发的自查补税入库情况统计表,并报总局大企业司。

  (五)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的情况,于9月25目前将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建议名单报送总局大企业司。

  (六)对于重点复核阶段自查工作极不认真、自查效果差、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开展复核的企业,可以直接列入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

  三、其他事项

  (一)在重点复核阶段,各地税务机关要派出业务骨干到重点复核企业进行蹲点辅导自查,以企业自查为主,税务辅导为辅,原则上不采用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就地入库,其中企业向上汇总缴纳的税款应参照其他非汇总缴纳的税种入库方法,在被汇总企业所在地就地入库。

  (三)对企业自查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要按照日常检查补税方式组织入库,例如跟纳税评估税款入库的处理方法一致。

  (四)在总局统一部署重点检查名单和方案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在自查阶段开展下户检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按照总局下发的自查要点、自查程序和方法开展补充自查工作,按照规定使用自查软件,并认真添加附件。

  (六)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工作。

  (七)重点复核企业名单,补充自查要点、程序和方法,自查补税入库情况统计表登录FTP下载,下载路径为:local/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

  (八)自查软件下裁地址为:www.auditoffice.com。

  (九)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复核期间所需的企业自查数据,可以要求自查企业报道自查数据包。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按规定使用、保存、删除企业报送的相关自查数据。

  (十)请参加总局集中复核返回各地的人员参加8月19日视频会议,并做好本地重点复核和辅导自查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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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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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