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1]38号 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3-21
文号:财办建[201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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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文件,现将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事项申报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及要求

  (一)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区域的申请

  1.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现状及应用潜力、规划目标、总体布局等。在编制规划基础上,提出本省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重点推广区域一般要求具备良好的资源条件、地方积极性高、建筑用能需求大、范围包含集中的多个市县,并与国家区域规划相衔接。重点推广区域要明确所包含的市县,并做好相关示范市县的方案编制等准备工作(重点区域申请编制大纲见附件2)。重点推广区域内市县将根据准备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启动。

  2.已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强制推广政策的省(区、市、兵团),应对强制推广政策具体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鼓励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近期准备出台强制性政策的省份要报送相关材料,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确定重点推广区域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的申请。

  1.已批准的示范市县要抓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已完成任务面积、正在施工面积、已完成任务比例及资金拨付情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认真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实施情况表》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进度表,上报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已批准的示范市县在完成示范任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可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5),提出增加推广面积申请,新增推广项目应主要按照集中连片原则进行安排,推广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示范城市新增面积不小于150万平方米,示范县新增面积不小于20万平方米。

  (三)关于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申请。

  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北方采暖地区申请示范的城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要求,提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方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新申请示范市县的审核与筛选工作,在省内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优先安排。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绿色能源县(具体名单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和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49号),如具备推广条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各地申请示范的城市不超过3个,县不超过5个。对推广重点区域内的市县以及绿色能源县可适当放宽申请数量限制。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的申请。

  1.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效应,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积极制订专项规划,加快集中连片推广。

  2.绿色生态城区是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开发区、功能区、新城区等。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要有明确的发展边界与名称;新区规划建成区面积应在5平方公里以上,2012年前建成区面积应占总规划建成区面积的40%或3平方公里以上;已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能源、建筑、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集中推广方案,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建筑能耗比例的规划目标不应低于15%,推广面积不低于300万平方米,今明两年完成的推广面积不应低于120万平方米。

  3.鼓励在具备一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的重点镇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结合乡镇特点,集中发展一批太阳能房等,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镇要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推广面积及实施项目等,并要同步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绿色集约、生态环保、特色鲜明等。示范镇集中推广应用面积不低于12万平米。

  4.各地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镇)应优先安排在示范市(县)中,并作单独说明与申报,申请集中连片示范区不超过3个、示范镇控制在1个。

  (五)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申请。

  支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包括热泵关键部件(压缩机、高效换热器)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基于吸收式热泵的供暖技术及设备研发和产业化、区域制冷/制热系统能效提高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太阳能高效热利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等。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7。

  二、申请程序

  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财建[2011]61号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2.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胥小龙010-58934548;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姚春妮 010-8808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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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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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